趁颱風假強上友人國中女兒! 臺中色男死不承認「判決出爐」

臺中市卓姓工人去年9月臺風假,趁友人上班獨留國中女兒在家,前往友人家性侵少女得逞,卓男犯後卻矢口否認,臺中地院一審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他7年10月徒刑,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市卓姓工人去年9月趁友人颱風假上班,獨留國中女兒在家,竟前往友人家性侵少女得逞,卓男犯後卻矢口否認,甚至辯稱「不確定當天有沒有到友人住處」。臺中地院一審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他7年10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卓與少女的母親是朋友,並有少女住處鑰匙。去年9月4日一早7時多透過通訊軟體聊天得知,友人颱風假仍要上班,獨留少女在住處,竟在同日9時多前往友人住處,趁少女睡覺時,不顧其意願強脫少女褲子性侵得逞。直到少女外祖母前往住處,並因想上廁所進入房間,卓才停止並離開。

事後少女將此事告知閨密,輾轉傳到少女母親耳中,經打電話和少女確認才知道女兒遭卓男性侵。母親再打給卓男質問,「那是我女兒欸」、「我很相信你,但你那句沒有分寸,我慌了」等語,但卓男否認稱「可能動作比較粗魯,拉少女褲子碰到其身體」,少女母親帶着她向警方報案。

法院審理時,卓男矢口否認對少女進行強制性交,甚至辯稱「不確定當天有沒有到友人住處」,未與少女發生過性行爲。但法官認爲,少女在審理時陳述過程與情節與偵查時相符,爲親身經歷,且少女與卓男無恩怨,無動機誣陷,又調查卓男當天手機基地臺連線資料,當天案發時間確實出現在附近,且卓男警詢時坦承當天有到友人住處,後來才改口不確定有沒有去,考量綜合證據後,認爲卓男的辯詞無法採信,

臺中地院審酌,卓知道少女心智尚未完全成熟,竟爲滿足私慾違反少女意願性交,並考量卓始終否認犯行、飾詞狡辯,且未與少女與其父母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犯後態度不佳,依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處7年10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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