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神」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性侵案 鄭男須判賠180萬確定
「晨神」林依晨前男友鄭家堯被控性侵、猥褻友人13歲混血女兒案,遭判刑7年6月定讞,已入監服刑近2年。少女與家屬共同求償500萬元,一審判決鄭家堯須賠償90萬元,二審加碼改判須賠償180萬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6日駁回雙方上訴確定。
鄭家堯本爲富商,因2010年和小14歲的林依晨戀情曝光,才受到外界關注。由於林依晨形象好、演技好、待人處事好,被封爲「零負評女神」;但唯一對媒體爆發之事,就是這段戀情。當年外傳鄭男已有過婚姻和小孩,林依晨震怒迴應:「現在和我交往中的這位男士,並不神秘,只是低調,他沒有讓我煩惱的、不當的異性交往關係,從未有過婚姻紀錄、也未曾有過小孩。」
而林依晨結婚後,面對鄭男的性侵案件僅淡淡透過經紀人迴應:「已經很多年未與鄭先生聯絡,也已經很久沒有鄭先生的消息了,我們實在沒有權利和立場來回應或發表任何言論。」
熱愛運動的鄭家堯,2013年結識少女Amy的父親,鄭男常到對方家中作客,竟與當時年僅13歲的Amy發生戀情。2014年2至4月間,鄭男多次在自宅、Amy住處發生關係;同年8月,鄭男開車載Amy到礁溪遊玩3天2夜,2人也多次發生關係。Amy父親知悉後震怒,除提出告訴外並求償500萬元。
刑事部分,鄭家堯一審遭判刑2年8月,二審改判7年6月,第三審最高法院2019年2月間駁回上訴定讞,檢方通知鄭家堯前來執行,但鄭家堯卻搞失蹤5天,一直到當年4月纔到案,被髮監執行。
民事部分,一審判決鄭家堯須賠償90萬元,二審高等法院改認定鄭家堯侵害Amy的健康權及性自主決定權,亦侵害Amy父、母對Amy之保護教養親權,且情節重大,因此改加碼判賠180萬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