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跑條款一讀 立委修法設150萬賠償上限
先前臺中一名女騎士疑因外套捲入機車底的散熱風扇,造成機車擦撞停等紅燈的紅色法拉利跑車。本照片爲示意照片,與本新聞無關。(民衆提供/盧金足臺中傳真)
車禍意外發生後,若有超跑受損,動輒百萬、千萬的天價賠償金,屢屢讓車禍相關當事人面臨傾家蕩產危機。對此,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修正《民法》,明訂因車禍導致他人車輛受損,單一車輛回覆原狀賠償金額,以新臺幣150萬元爲上限,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導致,不在此限。目前該草案在今天已在立院完成一讀。
近年隨超跑車輛激增,不時發生有用路人因故與超跑擦撞,或2018年一名20歲的男子爲扛家計休學打工,清晨在石碇區與多輛法拉利發生車禍,傳出賠償金上看千萬,當時民間一度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發起賠償上限的「超跑條款」,要保險公司和超跑車主自行吸收超額賠償費,但最後並未通過附議門檻。
但隨着類似案件不斷髮生,時代力量立委邱顯智針對《民法》提出第二百十八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內容明訂「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車輛受損害之情形,單一車輛回覆原狀之費用或金錢賠償之金額,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爲上限。但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邱顯智指出,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在於藉由課予加害人損害賠償責任,移轉受害人的損害,並讓潛在的加害人避免發生同樣的侵害行爲,以求預防損害。
邱顯智說,但現今有不少駕駛昂貴車輛的駕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往往讓加害人須負擔鉅額賠償責任。考量交通行爲本身就具有相當的風險,無從完全避免風險;而使用遠超一般車輛價格的昂貴車輛,因該車駕駛人的行爲而造成交通事故財產損失期望值大幅上升,加害人也未因而享有利益。
邱顯智說,考量駕駛昂貴車輛者「通常均較一般用路人更有承擔及分配風險的能力」,若因加害人「因輕過失」而須依完全賠償原則負擔高昂賠償,不僅有失平衡,風險分配也非妥適。因此,應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車輛損害的情形,設定適當損害賠償金額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