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人員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原因無法查明,可以認定工傷嗎?|勞動法江湖

案情簡介

2021年12月30日,張三在機場南路發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事故原因記載爲無法查明。

2022年4月11日,張三家屬向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022年9月23日,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三爲某公司工人,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予以認定工傷。

公司對《認定工傷決定書》不認可,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爲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本案中,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結合人社局所作調查,關於張三的情形是否可以認定爲工傷,結合當事人爭議焦點,綜合認定如下:

首先,張三遭受交通事故時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到公司從事保潔工作,且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二條第一款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其次,另案民事判決認爲交警部門未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胡某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張三在事故中存在過錯,某某保險公司提出的辯稱意見與胡某某在詢問筆錄中陳述的內容不符,未予採信,故酌定成某某、喻某甲、喻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某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由胡某某賠償,某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替代胡某某賠償。該案上訴後,維持了原判。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認定應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鐵道等部門或者司法機關,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爲依據。因此,人社局綜合相關證據材料,認定張三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的意見,並無不當。

第三,某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載明張三居住在某小區,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記載並結合路線圖,張三當時處於上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公司雖提出張三平時並無管理制度約束、張三應居住在其他住處等意見,並未提供充分有效證據予以證明,且其代理人在調查中陳述張三的工資實際上是按照出勤天數計算,管理人員沒有收到張三的請假通知。故對公司的意見,不予採信。

綜上,張三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傷害於當日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

案號:(2024)蘇02行終1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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