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就業地點可投票!華航企業工會3會員涉妨害投票罪 今改獲無罪

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與2會員6年前遷戶口,支持工會秘書長朱梅雪參選桃園市長,3人被依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起訴,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改判3人無罪。資料照片。記者林伯東/攝影

華航企業工會理事長劉惠宗與2會員6年前遷戶口,支持工會秘書長朱梅雪參選桃園市長,3人被依刑法妨害投票正確罪判3月得易科罰金之刑,緩刑2年。3人聲請法規範與裁判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認定條文未違刑罰明確性、比例原則,也沒牴觸憲法保障的選舉權、平等權,但「長期就業地點」也可認定居住。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今判無罪。

在憲法法庭宣判後,劉惠宗對判妨害投票正確罪合憲表示尊重,但質疑爲何候選人能任意遷移戶籍選舉,人民卻不行,無疑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刑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第2項規範「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僞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爲投票者,……。」第3項則提到「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憲法法庭認爲立法者已預設犯罪構成要件,條文沒有違反刑罰明確性原則,若不阻止人民以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戶籍地的方式取得投票權,嚴重戕害選舉的民主正當性,自治變成他治。「幽靈人口」也常被拿來與爲子女學區、農保、福利給付較優渥等原因遷戶籍者比較,憲法法庭則認爲這些虛遷戶籍的行爲並不是意圖要讓特定候選人當選,與維護選舉公正、民主正當性無關,是否處罰屬立法裁量範圍,不涉平等原則。

雖然妨害投票正確罪合憲,但憲法法院認爲法院認定「長期工作地」不等於實際居住地,這樣的見解侵害人民的選舉權,劉案發回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去年11月2日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劉惠宗、趙剛、朱良駿的日常生活重心、上班時間、如何參與當地事務等,都值得進一步研究,他們是否有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僞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爲投票,應該詳查。

高院更二審審理後,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3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