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扣賭資少打1個0 東港警A走萬元二審判決出爐
高雄高分院。(本報資料照)
屏東縣東港警分局偵查隊於前年驚傳貪污案,鑑識小隊林姓警員在製作賭博案扣押物品清單時,把查扣賭資少看一個零,因此將1萬9000元看成1900元,林見狀後起貪念,把自認爲多出的1萬7000元收爲己有,僅退還100元放在辦公室。一審屏東法院判林侵佔非公用私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案件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19日駁回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4月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在東港鎮查獲一起賭博案,共查扣115萬5500元,隨後全案交由東港分局續辦,當時由林姓警員製作扣押物品清單,但他卻把林姓賭客1萬9000元的賭資看成1900元,因此將清單總金額誤載成113萬8400元。同年10月18日,林要送贓物時,發現要繳納的113萬8400元比移送書記載的115萬5500元少1萬7100元,當下他竟認爲有機可趁,直接在屏東地檢署贓物庫抽出自認爲多出來的1萬7000元、放進自己的包包占爲己有,結果國庫人員清點時發現是113萬8500元,還把100元退還給林。
林回到分局後,僅把退還的100元連同繳款收據裝入信封袋內放在辦公桌內保管,其餘1萬7000元則侵佔入己。直至今年4月26日,檢察官發現移送書所載的查扣金額與繳納國庫的金額有出入,全案因此曝光。
事後,林坦承自白,並主動繳回包含放在辦公桌的100元共1萬7100元,案經檢方偵結後,屏檢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後,屏東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及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
案件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19日宣判,維持原審判決刑度。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