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老闆訴民警吃野味不付錢”案宣判 法院:駁回訴請 相關公務人員違紀線索已移送

5月29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從當事人葛先生處獲悉,備受關注的“餐館老闆訴民警吃野味不付錢案”已經於5月28日下午宣判,法院認定葛先生主動加酒、加菜系其個人出於爲逃避或減輕處罰的不法原因而宴請公務人員,不屬於民警夏某與餐館的餐飲服務合同內容,由此產生的費用主張,不應得到支持。相關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期問接受被調查對象的宴請,涉嫌違紀,法院將該線索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法院駁回葛先生所有訴訟請求。對此,葛先生表示,是否上訴他還在考慮中。

被控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餐館老闆被判拘役

葛先生是江蘇南通人,2016年在上海閔行區開了一家名爲“潮汕蛇莊”的飯店,主要經營蛇類菜品。

判決書顯示,2017年5月,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在辦理李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一案中,對葛先生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犯罪事實一併開展調查。

2017年5月25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長白新村派出所民警夏某等四人至“潮汕蛇莊”,發現待售眼鏡蛇三條並予以扣押。夏某預訂次日晚餐包間後離開。第二天晚上,夏某一行四人到店,點了牛肉、土雞湯、果粒橙等菜品,與餐館的合夥人談某等一同在包間等待葛某。葛先生到場後,夏某向葛先生出示警官證並說明來意。葛先生自帶一瓶茅臺酒,並加點了椒鹽大王蛇等高檔菜品。葛先生、談某等人與夏某等人共同用餐,葛先生、王麗華、夏某三人飲酒。期問夏某要求葛先生去派出所做筆錄,葛先生藉故離席,隨後在宿舍被抓捕。

當晚,夏某提出買單,餐廳合夥人談某讓服務員覈算餐費,服務員根據夏某所點菜品覈算出餐費350元,未將葛某添加的高檔菜品和茅臺酒計算在內,夏某予以支付。之後,葛某被帶至派出所處理。

2017年9月,上海鐵路運輸法院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葛先生拘役四個月又十五日,並處罰金1000元。一審宣判後,葛先生上訴,2018年4月,上海市第三中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告:是被告請客吃飯讓其點菜 被告:原告爲逃避處罰主動添加高檔酒菜宴請

葛先生認爲,案發當晚,夏某等人總共消費5688元,但夏某僅支付了購買香菸的300元,餐費一直未付。拘役期滿後,他將夏某起訴至上海市寶山區法院。2022年8月,上海市寶山區法院裁定駁回葛先生起訴。葛先生不服上訴,2023年4月,上海市第二中院裁定撤銷上海市寶山區法院之前作出的一審裁定,指令寶山區法院審理此案。

北青報記者注意到,針對此事,上海警方曾發佈情況通報,稱針對羣衆反映“楊浦分局長白新村派出所民警於2017年5月辦案期間就餐未付款”一事,市公安局黨委高度重視,已責成督察總隊、法制總隊、楊浦分局成立聯合調查組,全面查清事實情況。警方將根據調查結果,嚴格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處理。

判決書顯示,本案中,葛先生請求法院判令夏某支付餐費5688元,支付律師差旅費5300餘元,支付證人出庭費1200餘元。

夏某則稱,他們在抓捕葛先生工作期間點菜用餐,已經結算付款。葛先生到場之後,未經他們確認,自行添加了椒鹽大王蛇等菜品和茅臺酒,不屬於他與蛇莊的餐飲服務合同範圍。葛先生明知夏某等人來店查處違法售蛇行爲卻主動宴請公務人員,意圖減輕甚至逃避處罰。

判決書稱,關於夏某所點菜品,在葛先生到場之前,夏某點了部分菜品。當晚,夏某提出買單並按照“潮汕蛇莊”的報價350元予以支付。夏某與“潮汕蛇莊”之間的餐飲服務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現葛先生對該部分費用再次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關於葛先生增加的茅臺酒和高檔菜品。葛先生認爲,當晚是夏某請客吃飯,葛先生受邀請到場,和談某商量後增加了高檔酒菜,這也是因爲夏某讓其點菜,故葛先生添加的酒和菜也屬於夏某與蛇莊餐飲服務合同範圍。夏某則認爲,葛先生爲逃避處罰,主動添加高檔酒菜宴請夏某等人,加菜、加酒前未與夏某等人確認,不屬於夏某與蛇莊餐飲服務合同範圍。

對此,法院認爲,從葛先生加酒加菜的背景和目的來看,夏某等人於2017年5月25日到店,通過服務員聯繫葛先生,葛先生未到場。次日晚,夏某等人再次到店,葛先生開始仍未出現,直至經談某電話催促,確認夏某等人開始用餐後纔到場。夏某出示了警官證並說明來意,葛先生明知夏某等人係爲查處售蛇事宜而來,卻與談某商量安排高檔酒菜且共同飲食,在被告知仍要到派出所接受處理後藉故離開。由此可見,葛先生主動安排高檔酒菜宴請公務人員以達到逃避或減輕處罰的目的明顯。葛先生主張夏某請客吃飯、讓其點菜,缺少證據印證,法院不予採信。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相關公務人員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法院認爲,葛先生主動加酒、加菜系其個人出於爲逃避或減輕處罰的不法原因而宴請公務人員,不屬於夏某與“潮汕蛇莊”的餐飲服務合同內容,由此產生的費用主張,不應得到支持。相關公務人員在執行公務期問接受被調查對象的宴請,涉嫌違紀,法院將該線索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法院認爲,夏某與蛇莊之間的餐飲服務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葛先生將其宴請夏某等人產生的費用納入前述餐飲服務合同範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對葛先生主張餐飲費、律師差旅費等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證人李某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產生的費用和損失,法院酌定爲500元,應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第三人談某、王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不影響本案的審理。最終,法院駁回原告葛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5月29日,葛先生告訴北青報記者,案件是在5月28日下午宣判的,他到了宣判現場,對於判決結果是否上訴他還在考慮中。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李鐵柱

編輯/朱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