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鑽女王蘇怡吸金5.1億 二審與部分被害人和解改判9年6月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圖本報資料照)
在演藝圈獲封「彩鑽女王」的彩石珠寶董事長蘇怡,2017年設計3種高年息投資方案,不法吸金高達4.8億元,由於公司後續無力支付相關利息,全案才曝光。新北地院依違反《銀行法》判處蘇怡10年徒刑。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撤銷改判9年6月,認定不法吸金5億1569萬980元,應發還或沒收5億463萬242元。可上訴。
蘇怡被譽爲美魔女、最美慈善家,2015年創立珠寶公司,藉行銷成功打開知名度,2018年更以贊助商名義參加第58屆亞太影展,風光擔任影展副主席。
檢方調查,蘇怡構想出3種投資方案,分別是投資人獨自購買完整鑽石、投資人與彩石公司合資購買高價值鑽石、投資黃金,承諾分期給予相當於5.76%至60%年息,期滿後可拿回本金,吸引投資人上鉤。
另外,蘇怡也提供業務人員總業績0.1%至30%不等獎金,讓他們招攬親朋好友投資,甚至開設免費珠寶鑑賞課程,聘請講師授課,吸引民衆投資。
蘇怡還向私人高利貸借款,將款項連同4.8億元不法所得當作鑽石基金,趁着鑽石價格上漲後賣出,用以支付投資人本金和利息,未料購入過多鑽石、承諾利息又過高,彩石公司2019年8月起無力支付投資人利息,後續典當鑽石等珠寶仍無力償還,多數投資人拿不回本金後,騙局才遭揭穿。
一審認爲,蘇怡推出的方案獲利遠高於當時的銀行利息,透過設立門市、說明會、促使業務推銷等方式不法吸金,已造成多數投資人血本無歸,嚴重危害社會金融秩序,因此判10年徒刑。
二審指出,蘇怡自2015年2月起擔任彩石珠寶銀樓公司實際負責人、董事長,先後設計珠寶買賣合約等多種投資方案,夥同李莊等人共同以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報酬之方式,招攬不特定投資人投資,而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迄至2019年8月間,總計吸收資金達5億1569萬980元。
二審表示,蘇怡於原審否認全部犯行,上訴後坦承部分犯行,經審理後認蘇怡違反銀行法犯行,事證明確,原審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原判決未及審酌檢察官移送本院並辦之事實暨蘇怡已與部分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等科刑情狀,且認定沒收金額(4722萬1377元)顯有違誤,應予撤銷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