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政府把警察當東廠用

違反《社維法第63條》裁定數量統計表。(取自鄭照新臉書)

民進黨政府爲了箝制不利他們的言論,把全臺灣的警察當東廠用,幾乎把我們臺灣變成一個警察國家,令人憂心。最可悲的是,我們警政首長對於他們破壞臺灣民主根基作法猶不自覺,還拿一些似是而非的歪理自辯。

暫不談外界對警政機關的指責內容,就以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長記者會上的說法來看,我們就可以看得出,各地警察爲什麼會搶着查辦所謂假訊息、不實消息原因,主要是來自於警政機關首腦對於所謂假訊息、不實消息的錯認。

警察機關,尤其是警政首長,絕對不是消息真假的「認定者」,警察也沒有能力,更沒有權力,決定什麼消息是真、什麼訊息是假。因爲,社會最難辨別的東西,就是什麼纔是事實,何者纔是真或假。

衆所周知,掩蓋事實、說謊話保護自己的利益是人的本性。就連我們的刑制也允許被告擁有「不證己罪」的權利。受到刻意掩蓋事實的影響,社會上很多事實都受到扭曲,無法真實呈現。

比如說,某個政治人物酒後亂性,和鄰居大打出手,把對方打傷了。事後,這個政治人物擔心事情外露會影響形象,就極力掩蓋。有人知道這件事,在網路、臉書上揭露了一些訊息。這個政治人物看到後,公開否認有此事,說這是假訊息。

這樣的狀況,警察能不能就依當事政治人物的說法認定是「假訊息」,開始發約談通知書,要揭露訊息的人去警所接受調查?當然不能。因爲,這件事即便因揭露者沒有掌握實據而被指爲有假,牽涉到的只是屬於告訴乃論的誹謗罪不告不理,只有當事的政治人物及其法定親屬有告訴權。警察介入,就屬越俎代庖。

再談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的「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的適用。這一規定,旨在維護社會人心免於受到謠言的侵害而產生恐慌及失序,絕對不是讓警察機關拿來當成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工具。而實務上,各地方法院簡易法庭也都認爲,《社維法》這一條規定,不但必須是行爲人散佈無事實根據、憑空捏造、無的放矢之內容,而且這些內容還必須達到足以使聽聞心生畏懼與恐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纔會構成違犯。

警察首長應該熟知「影響公共之安寧」的構成要件是如此嚴謹,卻還因政治上的影響,以績效爲餌,讓各地警察人員拿《社維法》這一法條去究辦那些在網路上發表言論的人,既浪費法院審理司法資源,還給社會製造一股對執政者不敢言的寒蟬效應

警察是執法者,不是麻煩製造者。警察人員最近戴着「政治偏光鏡」,過度究辦那些在網路上發表政治性言論的人,說真的,這纔是「影響公共之安寧」。(作者資深媒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