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經濟實質規定 臺灣稅籍可豁免

BVI經濟實質法案避風港條款一覽

英屬維京羣島(BVI)於10月初正式發佈「經濟實質法案細則」。勤業衆信(Deloitte)表示,臺商紙上公司如果要豁免,必須提供他國稅籍文件居住者證明覈定通知書、完稅證明等。

勤業衆信國際租稅主持會計師廖哲莉14日指出,BVI細則針對非當地稅籍者制訂「避風港條款」,只要是提供他國稅身分文件,即可免除經濟實質法規。但是,廖哲莉提醒,如果該國爲歐盟「不合作地區國家」(名單國家)稅務居民,則無法適用避風港條款。

幸運的是,臺灣自2017年12月5日被列入觀察名單(灰名單),但近幾年CRS(共同申報準則)、三層文件政策施行有方,因此歐盟於今年3月將臺灣除名,我國暫時無列入黑名單疑慮,換言之,臺商可考慮以臺灣稅籍申請豁免。

過去臺商多半是在2009年以前將資金匯出到BVI、再轉投資大陸或其他地區。若是過去其BVI資金是透過投審會等程序出臺,則自然尚屬臺灣稅籍,可以直接適用避風港條款。

但如果是從未申報者,廖哲莉指出,因爲臺灣的實際管理處所(PEM)未上路,臺灣稅局沒有辦法直接認定海外紙上公司爲臺灣人所有、直接做實質課稅。因此從未申報者可能要先去他國或臺灣設置分公司、做貿易上的移轉才能快速因應

BVI稅局於今年4月發佈經濟實質法案規定,在2019年1月前已存在的BVI公司及合夥組織,必須在今年6月30日前引進經濟實質規定,其申報日爲「財務年度」結束後的一年內遞交年度報告,以歷年製紙上公司來說,年度申報日爲2020年12月31日。

所謂經濟實質,指的是註冊於BVI之公司(非控股公司)須有配銷收入、具備人員營業處所,也要有執行適當的接單、倉儲、物流行政活動等。而控股公司只要遵循公司法員工辦公室規範即可,不用在當地召開董事會

企業未達經濟實質標準,第一年將裁罰5千美元到2萬美元,第二年加重處罰,罰則爲10萬美元以上與有期徒刑。若連續兩年不改善,BVI政府可訴請法院提出行政命令或停業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