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遭前公司主管調職 女子冒名上網點餐吃官司

張姓女子因不滿遭林姓前公司主管調離原單位,竟涉嫌利用林個人或是使用虛捏資料資料,於網路訂購披薩由外送員送餐後,林表示並無點餐遭棄單。臺南地方法院依張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法官考量她坦承犯行並和店家達成和解,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萬元。

判決說,張因之前公司林姓主管將她調離原單位,心生不滿,竟分別2023年5月13日、6月18日及6月28日,以手機上網連結某披薩公司網站,在該網站填載林個人資料,及6月28日填載黃姓男子聯絡電話、地址,各點選1728元、2044元、4260元及4080元餐點,用以僞造林、黃同意線上訂餐準私文書,而提交於披薩公司網站轉由善化南科店處理。

披薩善化南科店誤信有上開點餐而製作餐點,並由外送員送餐後,經林表示未訂購披薩餐點,該店因遭棄單而報警後,循線查獲張涉案法辦、起訴。

法官審酌,張僅因之前工作遭調離原單位,竟心生不滿,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及使用虛捏資料,於網路訂購無法再利用販賣餐點,足生損害於林及送餐店家,所爲應予責罰,但犯後於審理時已知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林姓被害人表示不願提告,願意原諒,量處其刑。

法官並考量張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獲得被害人原諒,尚知悔意,盡力彌補所造成損害,宣告緩刑2年,以啓自新。命張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支付公庫1萬元,以資警惕。

不滿遭前公司主管調職,張姓女子冒名上網點餐,臺南地方法院依張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法官考量她坦承犯行並和店家達成和解,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1萬元。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