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早產男嬰哭鬧...臺中保母猛晃到嘔吐、眼睛上吊 判關4年半定讞

臺中市保母陳亞琳多次猛力搖晃8個月大男嬰,導致嘔吐、眼睛上吊、抽蓄等,被醫院診斷爲受虐性腦傷、發展遲緩,一審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5年6月徒刑,二審改判4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陳女(49歲)2020年12月1日起受託照顧男嬰,卻因不滿男嬰哭鬧就用力搖晃、拋摔,釀腦部嚴重受損、萎縮,甚至發展遲緩,2021年1月14日男嬰出現嘔吐、眼睛上吊、四肢不動等症狀,陳女通知男嬰母親帶回照顧,就診被認定是腸胃炎;同年3月5日,男嬰再度不適,被外婆送醫後,經電腦斷層掃描檢查,發現是「嬰兒搖晃症候羣」,才驚覺受虐。

陳女否認犯行,辯稱沒有傷害、凌虐男嬰,但臺中地院一審比對男嬰病例,發現他雖是32周早產兒,但除此之外沒有癲癇或腦傷,且陳女受託期間男童纔出現嘔吐、抽搐及眼睛上吊異狀,並根據醫院鑑定報告、男嬰家屬證詞,且陳女經測謊也呈現不實反應。

一審指出,陳女托育期間,男嬰接續數次遭受劇烈搖晃的外力傷害或施虐,而受有受虐性腦傷,認定陳女故意以劇烈搖晃等行爲,依一般社會通念也認定是粗暴不仁行爲,應屬於「凌虐」,判陳女5年6月徒刑。

臺中高分院二審認爲,陳女爲管教男嬰劇烈搖晃,此舉與鞭笞成傷、以香菸燒燙身體、拋擲撞牆、脫衣裸體站在戶外罰站,或餵食毒品等粗暴不仁的凌虐行爲不同,撤銷原判決,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重傷罪判陳女4年6月;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