撲倒OL手伸進內褲...雨衣狼瞎掰「不嚴重」 治療師狠打臉
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的陳男於2018年間穿黃色雨衣,摸黑將1名OL撲倒在地,伸鹹豬手進入褲內摸臀,直到她大喊救命、變態,陳男才逃離現場,被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2月,如今他將於2個月後出獄,經治療輔導專業評估後認定他再犯危險性爲中高度,決議施予刑後繼續強制治療。
依據臺中高分院判決書指出,陳男辯稱,「在監獄心理治療之前評估,我因爲案情不復雜,僅上大團體9 次課程,並不如其他受刑人案情嚴重、複雜,後面爲評估報告而做的後續5 次個別治療,我的情況並不嚴重。」
陳男指出,如果是情況嚴重是要同時進行大團體、小團體的課程。「我的心理治療師在半年的時間上課過程中,對於我所作犯行及坦承犯案經過、悔悟,認爲我不需要接受刑後治療,老師以心理治療層面來做對我的評估及認定,然而在半年心理治療中,也得到老師建議我預防再犯的寶貴方法,其中對於情緒、壓力控管及戒酒,我以後一定會十分遵守預防再犯的這些方法,懇請法官給予我最後一次機會。我出獄後就有工作,也有家庭支持,相較其他更生人生活穩定許多等語。」
陳男的說法被林姓治療師狠狠打臉,她說在治療期間從未聽到陳男表示其案情不復雜、不嚴重,或是因坦承犯案經過、悔悟,不需要接受刑後治療等語。
法官依據陳男刑中鑑定報告書(再犯危險鑑定報告書)記載,其個案獄中接受強制治療情形之身心治療評估結果爲不通過,認受刑人前案犯強制性交或猥褻多名被害人遭判刑12年,且出監後於社區仍再犯本案等共2起性犯行,其已有固定性犯罪模式,經治療後其再犯風險未顯著降低,仍有較高再犯可能性。
被臺中高分院裁定刑後強制治療,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回顧案情,陳男2018年8月7日晚間先駕駛自用小客車停在路邊,身穿黃色輕便雨衣步行進入彰化某大樓三樓辦公室,看到一名OL獨自在辦公室內,詢問要找「王先生」,OL告知「此處沒有王先生」,陳男上前將OL推倒在地,以手壓制她的腰部,再撫摸女子臀部,OL大喊救命、變態,並趕緊打電話給同事求救,陳男才逃離現場。
陳男當時向法官辯稱,當天沒進到該大樓,也沒摸女子臀部,他有工作和女友,不可能有這樣的行爲,陳男委託的辯護人也認爲,女子有近視,慌張未看清楚對方長相,縱然有看到嫌疑人也未必是真正犯嫌,陳男除了未進入大樓外,強制猥褻的「強制」構成要件是,須有一段時間的進行,違反被害人意願致使不能抗拒,而被害人實際上被摸臀的時間只有一兩秒,應該只構成性騷擾罪嫌。
彰化地院一審法官審酌陳男有多項前科,素行不佳,且已有妨害性自主犯罪紀錄,仍不思悔改,爲逞一己私慾,侵入被害人辦公室,以強暴方式對OL撫摸臀部猥褻行爲,欠缺對他人性自主之尊重,造成被害人心理創傷,行爲惡劣,且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依強制猥褻罪將他判刑1年2月,直至二審他才坦承犯行,二審合議庭仍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