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態父摸國小女兒胸部下體再逼口交110次 判關12年8月定讞

桃園市一名父親6年前開始伸手摸國小5年級女兒的胸部、下體,甚至要求女兒替自己口交,3年期間多達110次,女兒崩潰向閨密訴說,並轉告老師才讓案情曝光,最高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性交罪判刑12年8月定讞。

父親2018年開始在桃園市住處徒手摸女兒胸部一次;又於2019年9月起至12月底,以每週一次頻率,徒手撫摸女兒下體,總共17次;父親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底晚間6時至7時許,變本加厲以每週1次頻率,徒手撫摸女兒下體生殖器外部、胸部,再要求女兒替自己口交,總共達92次。

父親坦承摸女兒胸部、要求女兒口交,但供稱2020年7至8月、2021年7至8月暑假期間,是和妻子同住在女兒的阿姨家中,期間他沒有猥褻、性侵女兒,且他的頻率大概是每月1次至多每月3次,並沒有每週1次。

女兒在法院作證時,情緒不穩不斷哭泣、啜泣,在社工打氣鼓勵下,才能調整好情緒作證,表示父親要求她口交每個禮拜不只一次,且不論寒暑假或上學期間,都會摸她下體、要求口交,她暑假一週大概去阿姨家1、2天。

法院認爲,父親本有保護教養女兒的責任,卻罔顧人倫綱紀,爲逞一己私慾,而猥褻、性侵女兒,對女兒身心造成無可磨滅的傷害,恐損及日後對正確兩性關係、家庭觀念的認知與觀感,危害甚鉅。

法院考量父親的犯後態度、動機等一切情狀,一、二審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性交罪,共110罪,判父親12年8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桃園市一名父親6年前開始伸手摸國小5年級女兒的胸部、下體,甚至要求口交,3年期間多達110次,最高法院依對未滿14歲女子猥褻、性交罪判刑12年8月定讞。示意圖/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