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炮火攻市調處 二審判7年半
檢警調查,李男從2002年起開始蒐集鞭炮中的黑色火藥,至2005年爲止已累積一定「火力」,去年7月24日晚間,竟把火藥裝進牛奶盒等容器中,再裝進綠色塑膠桶內,填充紙盒、報紙後,淋上松香水作爲引信點燃,丟進新北市調處圍牆內。
爆裂物掉落於新北市調查處停車格及水塔旁,隨即燃燒,值班警衛及時發現撲滅,警方獲報逮人。李男供稱,因懷疑調查局人員對他監控多年,才憤慨丟爆裂物。警方前往他住處搜索時,李男主動交出1顆制式子彈。
一審認爲,李男行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但他只坦承非法持有子彈之犯行,否認製造爆裂物、非法使用炸藥犯行,態度難謂良好,予以重判。
二審以李所非法制造爆裂物罪,其中製造的陶瓷容器及紙質容器部分,因該2容器繫結構未完整之爆裂物,不能證明具有殺傷力或爆發性的破壞力,應屬未遂階段,並非一審既遂罪,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至於被訴非法使用爆裂物部分則獲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