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ATM入臺 金管會睜眼難管

比特幣ATM在臺灣,目前有一家專營業者Bitcoin ATM,根據其網站資料,全臺臺北、新竹、桃園、臺中、高雄共鋪設20臺設備,惟週日約四分之一正常提供服務。

臺灣的比特幣ATM可辦理等值新臺幣3萬元以下的臨時性虛擬通貨交易,一旦超過50萬元以上,需於交易後五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及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針對此項檢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已依洗錢防制法規定,「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負有執行防制洗錢措施的義務,比特幣AMT若提供使用者(客戶)以法定貨幣買賣比特幣的服務,符合洗錢防制法授權訂定的「虛擬通貨平臺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規定,如果未遵循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亦有相關罰則,如有涉及我國洗錢防制法、刑法、銀行法上的洗錢、詐欺或違法吸金等相關法令,因屬刑事犯罪。

金管會指出,除了「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爲證券交易法的有價證券,即STO應遵循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其他虛擬通貨既非貨幣、亦非金管會覈准發行的金融商品,不適用既有的投資人保護機制,虛擬通貨業也不是經金融會覈准設立的機構。目前由於檢舉方沒有提出具體行爲事實,金管會認爲十分難以管理。

一如比特幣等加密貨幣,比特幣ATM的營業項目至今仍有歸屬疑義,經濟部11月中旬邀集金管會、法務部等,召開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作業計劃推動小組會議,並沒有實際結論,對於虛擬通貨平臺及相關交易業務的登記營業項目,經濟部難以認定範圍,包括NFT是否需要納入限管,業者和部會之間存有極大的認知鴻溝。

已爲金管會依洗防法納管的三家加密貨幣交易平臺,ACE王牌法幣-數位貨幣交易所,MAICOIN交易所,幣託交易所均能提供新臺幣與虛擬貨幣交易,以實體服務據點或與全家便利商店合作,取代比特幣ATM的設置,並以自清態度與政府調查局、刑事警察局、165防詐騙網攜手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