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光電案引民怨 張麗善籲中央先許可業者說明會地方再發同意函

雲林縣長張麗善(左二)7日呼籲爲避免光電案引發民怨,業者應先舉辦說明會,取得中央能源署許可後,地方政府再發同意函。(張朝欣攝)

以往太陽能光電案是業者在取得地方政府同意函後才舉行說明會,民衆認爲是「先斬後奏」,經常引發抗爭,爲此經濟部6日預告「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新增「申請籌設前就須辦理說明會」規定。雲林縣長張麗善7日表示希望地方政府在發同意函前,光電業者就要舉辦說明會,且須經過中央認同許可。另外,無論大、小光電場,都應在當地、當村舉行說明會,

近年來太陽能光電開發案經常引發抗爭,雲林縣政府爲此今年7月底發函經濟部,希望太陽能光電應納入總量管制,並擬訂「主管機關同意函審查作業規範」,建立統一的審查作業規範,讓地方政府有所依循。若中央無法訂定統一規範,將考慮暫緩核發地方主管單位同意函給光電案,以減少居民與光電業者的衝突。

張麗善表示,雲林縣針對太陽能興建案向中央提出意見,感謝中央能源署聽到反映。因爲每次看到太陽光電能業者要興建太陽能場或升壓站,地方民衆卻都至施工許可覈准後才知悉,對民衆非常不尊重,且經常引起抗議,地方政府與能源署都很困擾,因公文已發出去,很難再撤銷,這種矛盾情況下,很多民衆因不知情,都會指責縣府。

張麗善說,所以縣府提議在發同意函之前,光電業者須舉行地方說明會,讓鄉親知道要興建太陽能板、升壓站,經大家認同後,業者檢具地方說明會成果,取得能源署許可後,縣府才核發地方主管單位同意函。希望業者須舉辦說明會這個責任,是由能源署來承擔。

另外,根據「電業登記規則」修正草案,是在太陽能興建較多的地方纔召開說明會,張麗善認爲,每個案場都要讓鄉親知道,即每個案場不分規模大小,都要舉行說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