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下市、否準併購 可提申覆
證交所說明,對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之終止上市、對上市公司併購案件及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申請之否準、對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所爲違約金處置,將增訂至作業程序,以作爲受處置人向證交所提出申覆、處理依據。26日董事會通過後,將呈報主管機同意後公佈。
有關申覆案件作業程序修改重點如下:一、對終止上市處置之申覆:經證交所依營業細則第50條之1、50條之3或50條之10規定終止上市者(即因財務業務有問題、淨值爲負數等財務有問題,被證交所處終止上市),若上市公司不服,可提出申覆,但因其他規定被終止上市者,均不得提出申覆,例如主動申請下市的公司、ETF等均不能申覆。
申覆案由證交所組成的「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案件申覆審議委員會」負責審議,該委員會由經主管機關指派的董事三位(其中應含證交所首長一人並擔任委員會主席,其餘二人則逐案抽籤決定)及具法律及會計專長各一位之外部專家組成。
若該申覆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即爲申覆有理由之決定,證交所應撤銷原終止上市處置的公告;未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爲申覆無理由之決定,應維持原終止上市之處置;委員會決議所爲之申覆決定,即爲申覆案件最終決定。
二、對否準上市公司併購、或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處置之申覆,以及對違約金處置之申覆(目前即可申覆,此次從證交所函文改爲納入申覆案件作業程序):由證交所依照內部核決層級就申覆人之申覆理由重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