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投3警涉包庇線民持毒 分別判刑8月至4年

北投警分局3名前偵查隊員根據線民情報查獲槍彈和毒品,卻涉嫌包庇線民取走毒品。士林地院今天依隱匿刑事證據、侵佔非公用財物等罪判處3人8月至4年不等徒刑。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新聞資料指出,楊姓、陳姓、江姓3名男子時任臺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偵查隊員警,卻不知恪遵法令,有害國家刑事司法的正常運行,並嚴重破壞了警察風紀的廉潔性。

士院考量,僅楊男坦承部分犯行,陳男、江男否認犯行,審酌楊男等人的犯罪態度、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判處楊男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陳男1年8月,江男8月。本案可上訴。

全案起於,民國109年8月,楊男等人接獲線民夏姓男子檢舉,指張姓男子持有槍枝。8月26日,楊男等人在夏男陪同下,前往張男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住處附近的停車場勘查地形。

翌日上午,楊男等人再度前往同一地點埋伏守候,待張男上車後隨即將其逮捕,並在其車內查獲多把槍枝、子彈及毒品等。

然而,楊男等人取走毒品後,又把毒品放回張男車輛的排氣管內,並通知線民夏男取走毒品。此外,在法院審理張男持槍案時,楊男等人明知破案原因在於夏男的檢舉,卻爲了隱匿線民身分,僞造不實的公文回覆法院。

案經廉政署接獲夏男檢舉後曝光;士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起訴楊男等人;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做出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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