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逾30年未領使照有門牌既有建物 可申請接水電

臺北市建管處今天表示,爲解決部分民衆日常生活所需用水用電,針對民國83年前建造且未領使用執照並有門牌既有建物,可申請接水接電,但僅限住家使用。

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以資料指出,爲解決北市未領使用執照既有建物申請接水接電,依建築法在民國97年訂定「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處理要點」,以利有需求用水用電的民衆申請。

建管處表示,依此要點規定,住家若是83年前建造而未領得使用執照並具有門牌既有建物,且具住宅生活機能如廚房、衛浴及臥室等,填妥文件就能申請接水接電,經審覈通過,可依規定向臺灣電力公司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申請接水接電。

建管處指出,此項申請僅爲解決市民日常生活基本需求,所以暫時同意接水接電,且僅限是住家使用,若後續清查發現有違規或危害公共安全等情形,就會撤銷申請斷水斷電。

建管處表示,此要點規定既有建築物是指符合遷建基地是3樓以下整建建物,或民國83年前也就是建造30年以上爲居家使用,且非供營業或工廠使用的建物,但領得使照合法建物所增建附屬違章建築不適用。

以及,83年前建造並領有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核發寺廟登 記證違章建築,也算爲既有建物。要點提到住宅生活機能是指建物內設有廚房、衛浴設備及臥室等設施,既有建物經查報認定屬84年1月1日後違章建築,應依規定拆除後才能申請接水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