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工務局班長性騷擾女員工 嗆「不要講出去不然保證讓你走」

臺北市花卉試驗中心一名女員工小美(化名),因遭到施姓班長性騷擾提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市花卉試驗中心一名女員工小美(化名),因遭到施姓班長性騷擾提告,請求金神賠償30萬,法院於近日作出判決,要求被告施男賠償小美12萬元。可上訴。

小美主張,她於民國107年至111年2月28日,任職於臺北市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花卉試驗中心,負責公園的清潔工作。被告施男於此期間擔任班長,掌握排班及監督權限。小美控訴,施男在巡視期間,頻繁對其進行性騷擾,並威脅其不得對外求助。騷擾行爲包括抓擁胸部及臀部、身體摩擦、口頭性要求等,持續了長達五年。

小美指控,施男利用小美不及防備時,用兩手掌抓住小美兩側胸部、屁股,故意按壓捏搓揉,對小美熊抱,甚至用下體隔着衣物磨蹭小美屁股、下體私密處,將頭靠小美耳朵旁邊摩擦,故意從後方無預警勾肩,用手觸摸小美胸部,趁小美蹲下拔草時,從後方用手掌觸碰小美股溝處及整個屁股。

還會說:「要不要跟我睡」、「要不要跟我去開房間,跟我生小孩」、「要不要當我的小三」、「我想睡你」、「你來跟我生小孩,我不會告訴我老婆」、「你生過四個小孩,你要不要跟我生一個小孩」、「你不要講出去,不然保證讓你走(即離職)」等言語。

小美的同事作證稱,她與小美有工作接觸,曾聽聞小美抱怨施男的騷擾行爲,並自己也曾受到類似對待。臺北市工務局的調查報告也確認了小美的性騷擾指控,法院認定小美的說法是可信的。

施男審理時則辯稱,小美精神科看診近20年,她的精神健康問題與案件無關;並質疑證人所述均是聽聞小美所述,從未親眼見聞不足作爲證據云云。

法院認爲,施男的行爲符合性騷擾的標準,且小美的主觀感受應受到重視。證據顯示,施男對小美進行了嚴重的性騷擾,且小美已因這些行爲承受了精神上的重大痛苦。

法院認爲施男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小美的損害賠償請求仍在合法時效內。考量案件的情節及小美所受的精神痛苦,法院裁定小美要求的30萬元精神慰撫金過高,最終確定以12萬元爲賠償金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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