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女兒成非婚生辦結婚登記 男出軌要賠150萬!用這招贏了

憂女兒成非婚生辦結婚登記,男方出軌要賠150萬,想到結婚證人要件不符,訴請婚姻無效贏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女子小萱(均化名)育有1名未成年女兒,當初爲了避免女兒成爲「非婚生」,就在小萱在醫院待產時,雙方簽訂結婚書約並登記。不料,隔年阿國因損害小萱配偶權,協議離婚時,明定阿國要賠150萬元,阿國爲了不想賠這筆錢,就想到當時的結婚證人,簽名是他代簽的,因此訴請婚姻無效。

法院審理,阿國指稱,結婚書約上的2名證人簽名,是他的母親及妹妹,經過授權後代理簽署,但她們並未親自到場,也沒有親自確認,他與小萱的結婚真意,因此欠缺民法第982條所定要件,依民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他們的結婚自屬無效。

小萱辯稱,當她發現懷孕時,阿國表示不會讓小孩是非婚生,還要她留下孩子,並且馬上與她前往孃家,向她的母親提親,也前往她先父的靈骨塔上香並面告,顯見雙方是有結婚意願。

小萱表示,她有見過阿國的父母數次,阿國的父母及妹妹都知道她懷有阿國的小孩,也知道她與阿國有結婚之意,因此他們的婚姻自始有效,阿國只是因爲婚內出軌,在籤離婚協議書時,同意賠償她150萬元,阿國事後因爲心有不甘,纔會提出訴訟想要規避責任。

法官考量,小萱透過訴訟代理人表示,結婚事宜是阿國與自己的家人聯繫,而小萱與她的家人聯繫,小萱在過程中,並沒有直接跟阿國的家人接洽,小萱也不爭執2位證人未見證她有結婚真意。

法官認,小萱原本有委託自己母親擔任結婚證人,但因阿國遺失該份委託書後,阿國就臨時請求母親及妹妹,出具委託書擔任證人,而且小萱未曾向阿國母親及妹妹表達結婚意願,因此她們未曾親自見聞小萱有結婚真意。

法官審酌,阿國的母親及妹妹不具備證人資格,阿國與小萱結婚時欠缺二人以上證人之要件,依民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結婚無效」。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訴請確認結婚無效,爲有理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