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擬出臺居住權登記辦法:“以房養老”或可開啓探索

近日,北京市規劃自然資源委網站發佈了《北京市居住權登記試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徵求意見稿)》〕向廣大市民徵求意見,昭示着又一新的物權登記辦法來了。

作爲物權之一的居住權,可以說是“新”與“老”的結合。

之所以稱之爲“老”,是因爲居住權自2021年就作爲用益物權之一而被納入於民法典當中;而之所以稱之爲“新”,是由於目前僅在十餘個試點城市落地了居住權登記辦法,作爲登記方可生效的物權,居住權對於多地居民來說還是一個比較陌生的名詞。

上海易居房地產研究院副院長嚴躍進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道,居住權雖然不是新概念,但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並沒有提及如何登記,實踐中仍缺少居住權登記的規則和程序。

經記者瞭解,多個試點城市已相繼發佈登記辦法,逐步落地居住權。如,武漢自2021年7月起開始辦理居住權登記,重慶市自2022年1月5日起開始辦理居住權登記,濟南市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居住權登記制度,此外石家莊、杭州、長沙等地也陸續落地了居住權登記制度。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徐建剛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此次,北京市出臺《辦法(徵求意見稿)》爲登記管理部門供給了可行的、具有操作性的規範指引。”

那麼,作爲具有排他性、直接支配性、獨立性的絕對物權,居住權又有何獨特之處呢?

居住權,約定的用益物權

作爲用益物權的一種,居住權實現了在不改變房屋所有權的前提下,所有權人可爲他人設立佔有和使用房屋的權利。一句話總結居住權的特徵,就是約定的用益物權。

首先,居住權是一種用益物權,從法律上來講,不動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可以分離的,而居住權就是對房屋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

其次,物權內容由當事人約定。經記者比對,目前實行居住權登記城市的登記辦法大致相同,居住權的設立、內容、解除都可以依據當事人的意願來設定。以北京本次發佈的登記徵求意見稿爲例,居住權的設立、是否有償、居住時限、解除等關鍵要素都可以由雙方約定。

居住權如何設立?《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居住權可以通過合同、遺囑、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設立。

至於是否需要付費,前述《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居住權可以無償設立,也可以有償設立。依據民法典規定,居住權原則上無償設立,在《辦法(徵求意見稿)》附帶的居住權合同模板當中,也並無金額條款。但是法律規定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允許有償設立,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居住權的期間也是公衆關注的焦點。居住時限可以是終身,也可以是定期。居住權設立的期限存在無期限與有期限兩種模式,一是雙方約定固定期限;二是無期限,居住權人可至死亡之前,均對房屋享有居住權。

設立了居住權能否解除?居住權可以依據當事人合同解除。《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雙方可以通過合同解除居住權,但需辦理註銷登記。此外居住權人死亡、放棄權利也會導致居住權的解除或消滅。

此外,房屋是否可轉讓、抵押,也由雙方在設立居住權之時共同約定。

嚴躍進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隨着城市住房權益的持續擴大,城市房產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將增強其經濟效用。居住權登記辦法的相繼落地,較好平衡了房主和實際居住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有效化解了實務中和房屋有關的矛盾糾紛。居住權設立後,居住權人在權利生效期間,享有佔有和使用房屋的權利,即便房屋產權發生轉移,居住權也不受影響。

同樣,爲規範居住權的合理適用,《辦法(徵求意見稿)》也對居住權做了一定的限制。

首先,明確不動產用途必須爲“住宅”,這將宅基地、商業公寓等不動產排除在外。徐建剛解釋道,“這是由宅基地與商住兩用房的性質決定的。宅基地屬於集體土地,僅供給村集體成員使用。商住兩用房的土地性質,從法律上來講應爲商業用途,原本就不應當具有居住屬性。所以如果允許在宅基地、商業公寓上設立居住權,會損害村集體其他人的利益,也會與商業用地的性質產生衝突。”

其次,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徐建剛告訴記者,居住權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人身專屬性。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不僅保護了住宅所有權人的權益,防止居住權人濫用權利,也確保了居住權人能夠穩定地享有居住權,不受他人干涉。

此外,同一不動產只能設立一個居住權,不允許重複設立,但允許多個自然人共同享有居住權。徐建剛說道:“依據一物一權的規則,一個不動產的所有權只設立一個居住權,並且實務上來看,設定居住權的房屋,在空間上往往是不可分割,也即整套房子都歸居住權人所有。如果一套房屋上爲多個自然人設定了無期限的居住權,要等所有的居住權人死亡或放棄權利後,該套房產上的居住權利方可消滅或解除。”

“房子不歸我,但我卻能住”

居住權與房屋租賃都可以實現對房屋的居住使用,但較之房屋租賃,居住權有其獨特的優勢,更好地滿足了“房子不歸我,但我卻能住”的現實需求。對此,徐建剛從三個方面作出了分析:

首先,在居住時間上存在不同。租賃合同受到法律規定時間的限制,租期爲20年以上的租賃合同中,‌超過20年的部分無效‌。在居住權利中,若雙方約定爲無期限居住權,居住權人可一直在房屋中居住下去。

第二,居住權作爲一種物權,登記生效後具有對抗性。也即,房屋設立居住權之後,即使被轉賣、抵押給別人,也不會影響居住權人的居住權利。而在租賃合同中,儘管也存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則,但是若出租方支付違約金,仍可解除合同。

最後,居住權人可以不用擔心居住資金。儘管法律並未要求居住權設立之時爲無償,但在居住權設立後,居住權人則無需支付費用,這對於居住權利人而言會享有穩定的居住預期。

在居住權適用範圍角度,嚴躍進分析道,居住權更好保障了老年人、離異夫妻、無房者等居住需求,此類羣體因經濟困難、離婚、家庭矛盾等原因無法擁有所有權屬性的住房,居住權的設立實現了其“住有所居”保障。

設立居住權的一個重要程序就是登記。此次居住權登記辦法徵求意見稿的出臺,爲居住權落地辦法提供指引,將可能的權利落地爲實際的權利。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曾通報過一起“七旬老人因與子女的贍養糾紛而對簿公堂”的案例。家住北京房山區的老人在訴狀中稱,自己將房子贈與給女兒,女兒承諾履行贍養義務並保障自己在房屋中的永久居住權益,但女兒未對自己履行贍養義務,且過戶後很快將案涉房屋出售,自己的居住權利無法滿足。如今《辦法(徵求意見稿)》的發佈,爲有需求“以房養老”的老年人提供了制度保障。

居住權遇上“以房養老”

據第七次人口普查數據,中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爲2.64億人,老齡化程度達到18.7%。隨着人口老齡化趨勢加大,養老問題已成爲社會熱點話題。

對於大多數人來說,房產是個人最具價值也是最重要的財富。實現老有所養的關鍵一步是“自養”,“以房養老”成爲了不少老年人的養老選擇,通過房產來置換子女、親屬或第三方機構贍養,事實上也早有金融機構探索“住房反向抵押”等金融手段。

居住權登記辦法的落地,爲房產資源轉化爲養老資金或養老服務提供了新的辦法,爲養老破局提供了更多的可能。

在基礎的“住房反向抵押”模式中,老年人可將房屋產權抵押給銀行或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這些機構會綜合考慮投保人的年齡、預計壽命、房屋的當前價值及未來增值與折舊情況。之後,機構再將房屋價值分解爲若干部分,按比例分攤到老年人的預期壽命年限裡。老年人可以按月、按年或一次性等方式獲得現金,用以補貼其晚年養老生活。

徐建剛告訴記者:“居住權辦法相繼落地實施,爲‘以房養老’提供了新的模式與適用場景。在以往的‘住房反向抵押’模式中,房屋的抵押價格需依照機構算法折算,老年人很難拿到一個合適的對價。而居住權的逐步落地,將住房抵押關係轉化爲保留房屋居住權的轉讓關係,提高老年人的接受程度,在保障老年人養老與激發市場潛力之間找尋了平衡。”

“從立法初衷上來說,居住權就是爲了保障特定人羣的居住需求,老年人的養老需求就在此列。老年人將對房屋的所有權轉化爲現實的養老保障,同樣也實現了住房資源的最大化利用。通過居住權的設立和推廣,可以進一步,促進養老產業的創新和發展。”同時,徐建剛也提示道,伴隨年齡的增長,老年人的判斷意志和判斷能力可能會衰退,在設定居住權的過程中,如何確保老年人在設立居住權時意志是獨立的,其意思表示是真實的,並未受到欺騙、欺詐等等問題,需要未來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