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警KTV伸鹹豬手摟女子挨告!要高雄警學弟濫權調影像 全有罪
臺北市警萬華分局黃姓警員被控性騷擾,託高雄市警三民二分局的高中學弟李姓警員向KTV調監錄畫面,事後雙雙惹官司。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依性騷擾防治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判決黃警拘役40天、李警4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萬華警分局西門町派出所黃姓警員去年5月13日南下高雄,隔日凌晨與三民二分局陽明派出所李姓警員等人,一起到高雄市鼓山區某KTV喝酒唱歌,席間同行的1名女性友人獨自離開包廂,在公共桌椅處休息,黃姓警員酒後跟出聊天,趁2人準備返回包廂,黃警竟擁抱女性友人伸狼爪,女子事後控告黃警性騷擾。
黃姓警員因當時醉酒,爲了瞭解案發過程,請另名女友人出面與女子協商,黃警並明知事發KTV地點,並不是李姓學弟的轄區,無調閱相關監視錄影畫面的職權,要李幫調閱監錄畫面,李便於5月19日前往該KTV,假借職權出示警察服務證,向店家經理調閱案發監錄畫面,並以手機翻拍錄影畫面3段,以Line通訊軟體傳給黃,女子憤而控告2警。黃、李2警坦承犯行,黃也在被告後,於去年案發當月底離職。
法官認爲,黃警爲滿足私慾,任意觸摸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欠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的觀念,對告訴人造成身心傷害;李身爲警察,應深知遵守法律秩序的重要性,僅因學長想了解案發過程,便利用其職務上的權力,非法蒐集及利用告訴人之個人資料,明顯不妥,判2人有罪,另宣告幫調影像的李警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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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1警員涉性騷,託在高雄當警察的學弟調監錄系統,高雄地院判2警都有罪。記者林保光/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