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警涉性騷擾擁抱女子 竟請高雄學弟偷調監視器協商

北市一名員警阿德(化名)與高市另一名員警阿勇(化名),去年阿德因性騷擾女友人A女,事後請阿勇幫忙調閱監視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北市一名員警阿德(化名)與高市另一名員警阿勇(化名),去年阿德因性騷擾女友人A女,事後請阿勇幫忙調閱監視器,2人分別被依性騷擾與非法調閱監視器,判處拘役及有期徒刑,阿勇與對方和解,獲緩刑兩年。可上訴。

判決指出,的前臺北市警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警員阿德(已於民國112年5月底離職),以及現任高雄市警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警員阿勇。兩人爲高中學長學弟,案發時與共同友人及A女同聚高雄某KTV包廂飲酒唱歌。

當晚,A女先行離開包廂休息,阿德隨後坐至其身旁攀談。翌日清晨4時48分,兩人準備回到包廂時,阿德趁A女不及反應之際,趁機擁抱A女。A女事後報案,案件進一步延燒。

爲求事件圓滿,阿德要求學弟阿勇利用警察身份調閱KTV監視錄影畫面。阿勇雖非案件承辦員警,卻仍假借職務之便,於5月19日前往店家要求查看畫面,並以手機翻拍案發影片3段,透過通訊軟體傳給阿德,最終影片還被用於與A女協調。

法院指出,阿勇身爲公務員,應知遵守法律秩序的重要性,卻違法利用個人資料,侵害A女隱私權。此行爲不僅損害被害人權益,更重創警察形象。

法院審理後認定,阿德爲滿足一己私慾,任意觸摸他人身體隱私部位,顯欠缺尊重個人對於身體自主權利之觀念,並對告訴人身心造成傷害;阿德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依性騷擾行爲違反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被判處拘役40日,可易科罰金。

阿勇身爲派出所員警,應深知遵守法律秩序之重要性,僅因同案被告阿德欲瞭解案發過程,竟利用其職務上之權力,非法蒐集、利用告訴人之個人資料,所爲顯屬非是,而阿勇則已與A女達成和解,賠償6000元,顯示其悔過態度較爲積極。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利用職務非法調閱個資,被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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