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產婦與婦產科醫師 立院三讀《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保障兩條生命!立法院三讀《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示意圖/翻攝東森新聞)
立法院11日院會三讀通過新增《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要求醫院需設立生產事故關懷小組,於事故發生2個工作日內向產婦或代理人說明並提供關懷服務,救濟款項請求權2年內不行使即消滅,如醫院拒絕提供診療記錄等相關資料,可開罰新臺幣5萬至25萬元罰鍰。
生產事故救濟經費方面,衛福部應設立基金,其來源包含政府預算撥充、煙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資金孳息收入等,給付產婦死亡、重大傷害情況。此外,衛福部應設立「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當事人本人、代理人及3等親內姻親、家屬應迴避,生產事故須在3個月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
條例內容明定,生產事故救濟以生產因果關係或無法排除有因果關係爲限,但非醫療目的中止妊娠導致產婦及胎兒不良結果、因重大先天畸形或基因缺陷或未滿33周早產導致胎兒死亡及不良結果、因懷孕或生產導致產婦心理或精神損害不良、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者,均不在救濟範圍內;且不得回溯。
爲避免醫事人員故意行爲,《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明定,給付救濟款項後,非告訴乃論且無民事、刑事告訴者,經法院判決認定由醫事人員負責,衛福部可就同一生產事故要求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醫事人員要求返還救濟金。如醫療事故發生原因爲「系統性錯誤」,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償還後,不得向醫事人員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