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費列扣節稅 留意四關鍵
保險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衆申報綜所稅時,可列舉保險費扣除額,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有2.4萬元額度可列報。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記得檢附保險費繳費收據,並留意四大關鍵。
第一,檢視保險費收據或相關證明,是否收集齊全;第二,留意爲全家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支出,是否有索取相關繳費證明,分別載明被保險人及眷屬姓名,做爲列舉扣除額憑證。
第三,由服務單位經收匯繳的員工保險費,有無向服務單位申請填發繳納保險費證明;第四,檢視保險費收據的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是否在同一申報戶內。
保費列舉扣除關鍵 圖/經濟日報提供
隨着國民所得提高,許多家庭都逐漸有風險管理觀念,選擇適合自身的保險,不但可免去後顧之憂,又可利用保險費達到節稅目的。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如採列舉扣除,則其本人、配偶和受其申報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以及勞工保險、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費都可申報。
依規定,在申報扣除年度繳納的保險費,每一被保險人每年額度不能超過2.4萬元。
國稅局提醒,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險人與要保人要在同一申報戶,但納稅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含補充保險費),可不受金額限制,全數扣除,且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者,無須與被保險人同一申報戶。
國稅局指出,列報扶養親屬的保險費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纔可申報,如爲兄弟姐妹或其他非直系親屬,或是產險方面(例如汽車責任險)的保費支出,都不可以列報扣除。
另外,國稅局補充,如申報居住國外而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當地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可憑親屬向當地經政府覈准設立的保險公司投保人身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可申報扣除。
民衆列舉保費扣除額,可達節稅效果,國稅局官員提醒,列報時要留意保險適用範圍、可列報上限、可列報親屬,都必須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