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強制執行修法大轉彎!修正草案預告 金管會作三大調整
保單強制執行修法大轉彎 ,金管會作三大調整。圖/本報資料照片
保單強制執行修法大轉彎,金管會作三大調整。金管會先前提出了保單強制執行八大豁免條款,不過草案預告之後,來自法院、學者專家、甚至民衆的反彈都很大,爲此金管會已拿回草案重新調整,主要有三項修正,包括:1. 不以保額爲衡量基準,改以「解約金」衡量;2. 瞄準壽險訂定豁免條件,其他健康險、醫療險全部排除在強制執行範圍內;3. 解約金可豁免的衡量標準,將以能維持債務人及被扶養親屬不低於三個月爲主。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今日上午在財委會備詢時已明確表示的確再把草案拿回修正,並將以10月底之前可報院爲目標,保險局副局長陳清源下午在例行記者會上也釋疑,接下來金管會修法最重要的指引:「在於最高法院大法庭897號裁定。」這次金管會重新修法的重要精神,就是把修法更簡化專注於壽險及解約金額本身,並衡平兼顧債務及債權人權益。
陳清源說明,經過參酌很多民衆及司法單位、專家學者意見,決定參考最高法院大法庭897號裁定,確定只有壽險契約纔可作爲強制執行或扣押標的,至於健康險及傷害險,已確定會在修法時排除掉其成爲扣押或執行標的。換言之,金管會在修法中,將會明訂健康險和傷害險不得強制執行。
保險局在數月前所提出的保險法修正案八大類保單類型,包括了產險、健康險、一年期壽險、小額終老險、被保險人合併後保額不到100萬元壽險、已在給付年金的年金險、單筆解約金不超過10萬元的壽險等,禁止做扣押或強制執行標的。
對於年金險,由於也有累積的價值準備金性質,因此,不會排除在強制執行的範圍之外,陳清源也指出,外界亦有主張,基於「衡平性」的維持,年金險亦不宜排除,另外他也指出,由於投資型保單亦連結壽險契約,只要是與人壽有關的契約,都可作爲強制執行標的。
業者指出,年金險分成二個階段,倘若尚未給付前解約,會有解約金,但若開始給付之後,雖然沒有解約金,但定期的給付很多保單其實不低,倘若全部給予豁免,就對債權人不公平,甚至即期年金,一買了之後就進入給付期,倘若這種保單能豁免,大概所有債權人都會跳起來。
根據現行的大法庭指引,主約被解約時已有配套措施,金管會在商品審查時也有規範,主約被執行時,若附加醫療險,不能影響醫療險的權益。陳清源也說明,但現狀則是不少法院官司是看到解約金、未滿期保費存在就去執行,於是產生混亂,金管會這次保險法修法就會作更明確的釐清,更明確將健康險和傷害險排除掉不得作爲強制執行標的。
陳清源說明,雖然健康險、醫療險也有部分解約金,但畢竟不像壽險是累積年金保障;相較於先前的修法,是依照保額高低來認定,陳清源則說明,保險金額高,不代表解約金就高,不同險種的保險金額,將視該險種儲蓄性質高低,使解約金額出現相當的落差,所以這次決定直接用解約金來規範。
至於何種程度的解約金,就免不了被強制執行?陳清源引述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至4項規定指出,將考量債務人共同生活的親屬,其最低生活費所需及扶養親屬必要費用,超過的部分才能作扣押及強制標的,原則上最低生活費不得低於三個月之外,也要考量地區不同的生活費水準,例如臺北市一人一個月要2萬4千元,其他地區則不一定,最後的金額和執行門檻,會等政院最後審查纔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