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修法大轉彎 修正電價審議會代表比例

國民黨團原提出「電業法」第49條修正草案,要求電價漲幅需經立法院同意,但在朝野協商後出現大轉彎,刪除相關文字外,改爲要求審議會應有一定比例的外部成員。

電價審議會今年拍板,整體電價漲幅11%,並依照不同用電戶級距進行調漲,引發在野黨抗爭並提案修法。挾人數優勢下,國民黨、民衆黨團合力提出「電價凍漲」決議,並經立法院通過,但決議案僅具建議效果,無法律約束力。

而後國民黨團再提出「電業法」49條修正案,要求電價審議會之決議,應於1個月內送交立法院審議。但電價調漲或凍漲是否交由立法院作爲最後覈定,引發各界議論,行政院、經濟部當時迴應,電價調整本是依據電業法進行討論後決議,政府應依法遵守電價審議結果並執行。

立法院16日院會原訂對草案進行表決,經過朝野多次溝通與折衝,國民黨團最終做出讓步,於草案中做出文字調整。

三讀條文規定,電價審議會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議方式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應基於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另外三讀條文修正,將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電價、收費費率及其他相關事項的審議及覈定時,由「得」邀集政府機關、學者專家及相關民間團體召開審議會,改爲「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