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選物販賣機臺爪力改爲「最強」 男子遭判刑3月

法院。(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張姓男子到臺北市一家選物販賣機店,無故變更傅姓男子放置該店之選物販賣機的電腦設定,將機臺爪力設定爲最強程度,檢方起訴後,臺北地方法院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北院認爲,29歲的張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及其畫面翻拍相片佐證,他雖符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之累犯規定,但他符合累犯規定之前案爲侵佔案件,與本案類型不同,故認無須加重其刑。

法官審酌張男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短期內多次同類型犯罪之前案,以及告訴人所受損害、被告未賠償告訴人損害等一切情狀,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他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