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自提2400元還謊稱遭盜領 女涉誣告罪判30天

一名36歲洪姓女子,去年3月間從自己的帳戶中分次領出400元及2400元,卻向警方謊稱被盜領2400元,臺北地檢署依法將她起訴。臺北地院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一名36歲洪姓女子,去年3月間從自己的帳戶中分次領出400元及2400元,卻向警方謊稱被盜領2400元,臺北地檢署依法將她起訴。臺北地院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判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洪姓女子明知自己臺新商銀帳號的金融卡並沒在去年3月13日遭他人取走至 ATM提領400元及2400元,竟於同年月下午12時27分許,以該臺新帳戶金融卡遭人取走盜領2400元爲由,至中正第二分局廈門街派出所報案,請求警察機關究辦未經指定之犯人,而誣告他人涉犯詐欺罪嫌。

之後,經警調閱臺新帳戶金融卡於同年月下午3時1分許,經人在自動櫃員機提領的監視器錄影畫面,發現是洪女本人提領。檢察官依法將她起訴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表示,洪女無端向司法警察謊稱其提款卡遭人取走並盜領存款,除使他人有受刑事追訴的危險,且有害於司法偵查權的行使及發動,浪費司法及警政資源,所爲不該,惟念其坦承犯行,因此依法審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