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犬手術過世 女飼主求償3年預估生命照顧費敗訴

黃姓女子不滿愛犬摘除腹腔腫瘤麻醉不醒死亡,怒向醫院求償14萬元。高雄地院認爲,黃女簽名同意手術也瞭解風險,仍無法證明院方有何醫療疏失,判院方無責定讞。(本報資料照,與當事人、狗無關/袁庭堯高雄傳真)

黃姓女子不滿愛犬動手術、麻醉不醒死亡,懷疑動物醫院醫療疏失,要院方賠償手術、喪葬、追思法會、3年預估照護等14萬餘元費用一審敗訴。高雄地院認爲,黃女簽名同意手術也瞭解風險,仍無法證明院方有何醫療疏失,判院方無責定讞。

黃女2018年12月帶着愛犬「來利」到和平動物醫院進行腹腔腫瘤摘除手術,沒想到來利手術後未甦醒、不幸死亡。黃女認爲該手術並無急迫性,在來利染有心絲蟲的風險下開刀,術前沒有先抽血、照超音波評估麻醉風險,手術過程中也沒有使用監控儀器確保愛犬安全,造成來利死亡。黃女要求院方賠償手術、針劑檢查、喪葬、追思法會等約4萬元,另她判斷愛犬提前3年結束生命,另要求預估照顧費用賠償約10萬餘元。

院方認爲來利死因疑似是年紀過大,與心絲蟲病無關。黃女沒有保存屍體送驗,事後纔要求賠償,實在沒有理由

院方辯稱,黃女2018年10月就帶愛犬來檢查,當時就發現腹部有腫瘤還有心絲蟲、後肢滲液問題,經過2個月治療,除腫瘤之外均有改善。經黃女詢問,院方纔建議切除腫瘤,手術前還要黃女簽名確認風險,也評估過風險。手術現場也有心肺監測,黃女也透過玻璃窗全程監看,腫瘤切除後也拿給她確認。手術後來利一度恢復清醒,但又馬上昏迷,經點滴治療後仍不治。

一審法官認爲,就算手術結果不如預期,黃女也無法舉證愛犬死亡與院方醫療有關,判黃女敗訴。二審法官認爲,黃女簽名同意手術也瞭解風險,無法證明院方違反管理人注意義務,也無從證明愛犬之死與院方醫療行爲有關,仍判黃女敗訴,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