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犬肺炎住院身亡 怒告動物醫院「用藥疏失」 飼主二審仍敗訴

一名張姓飼主控告北市一動物醫院醫療疏失,導致愛犬就醫後死亡,飼主一審敗訴,不服提上訴,6月26日遭臺北地方法院駁回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北市一動物醫院捲入醫療風波,一名張姓飼主控告醫院醫療疏失,導致其愛犬住院治療後病情惡化、身亡,向動物醫院提告,請求損害賠償15萬元,但一審判飼主敗訴。飼主提起上訴,臺北地方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張姓飼主主張,去年她女兒帶愛犬到該動物醫院就診,並因檢查出罹患肺炎而住院治療,但狗狗卻在住院五天後死亡。飼主控訴,醫院使用對治療肺炎無幫助的非抗生素藥物,才導致狗狗嚴重細菌感染、呼吸困難死亡,認爲醫院有用藥疏失,應負賠償責任,向醫院提告求償15萬元。

醫院則辯稱,狗狗先前已在其他動物醫院就診過,當時醫生就建議住院觀察,否則可能有生命危險,然飼主卻未聽從。院方表示,經檢查,判斷狗狗「罹患肺炎,無法排除原發性肺病、腫瘤,須安排住院」,並在該年1月22日至27日入院治療,前後經9次抽血檢查,並用盡所有治療方式,狗狗卻仍全身性發炎,健康情況未獲改善,且狗狗住院期間,每天都有施打抗生素,院方無任何醫療疏失。

根據醫院說詞,25日狗狗健康開始惡化,且有死亡風險,醫院在27日通報飼主,提供積極治療、安樂死或返家安寧照顧的選項,然而當時飼主選擇向醫院租借氧氣鋼瓶,接狗狗回家安寧治療,並未對醫院提出任何不滿。臺北地方法院一審判飼主敗訴,但其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指出,根據病歷資料記載院方提供處置及用藥的說明,皆有附上施打抗生素的時間及劑量,無法認定醫院未使用抗生素或用藥不當,不能僅因狗狗在住院數日後死亡,就認定醫院有醫療過失,且無法證明狗狗是因醫院醫療行爲才死亡,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