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歲女孩在小區蕩椅上玩耍跌落死亡,設備公司被判擔責60%賠107萬

在小區遊樂場,9歲的小櫻與小夥伴兩人玩着蕩椅,興致正酣時,小櫻不慎從正在擺盪的蕩椅上跌落,因重度顱腦損傷於當日死亡。小櫻家長悲痛欲絕,將遊樂設備公司、物業公司、居委會等訴至法院。

6月19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理了這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認定遊樂設備公司承擔60%的賠償責任,孩子家長自擔40%責任。

上海一中院介紹,事發當日,吃好飯後,爸爸和奶奶帶着9歲的小櫻來到小區遊樂場玩。期間,他們在小區微信羣中詢問是否有人下來一起玩耍。常和小櫻一同玩耍的小可得知後欣然應允,小可父母見有小櫻家長陪同,便沒有一同前往。

不一會兒,四人到達小區遊樂場,小櫻和小可開始玩起各種遊樂設備,小櫻的爸爸和奶奶在不遠處與鄰居們悠閒地聊起天來。後來,小櫻和小可兩人獨自玩起了遊樂場裡的蕩椅。爲了尋求刺激,兩人並排站立在蕩椅的腳踏板處,並將蕩椅蕩得很高。在兩人玩得正高興時,突然,小櫻因無處抓握,從正在擺盪的蕩椅上跌落到地上,被正在擺盪的蕩椅底部擊中頭部並卡在了地面與蕩椅之間。小櫻因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

小櫻家長悲痛欲絕,遂將遊樂設備公司、物業公司、居委會等告上法庭。

案件中蕩椅有兩處明顯與國家強制標準不符,即:底部與地面距離過小;蕩椅沒有限位裝置。也就是說,蕩椅在安裝時即在客觀上存在重大安全缺陷,這是導致小櫻死亡的主要原因。而小櫻家長疏於監管,應承擔這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遊樂設備公司作爲該蕩椅的銷售商和安裝商承擔60%責任,共計賠償小櫻家長107.2萬餘元;駁回小櫻家長其餘訴請。

遊樂設備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認爲,本案爭議焦點一是責任主體問題,也就是小櫻家長的合理損失應由誰來承擔;二是責任比例問題,各方責任主體各自應當承擔多少比例的責任。

關於責任主體,遊樂設備公司上訴認爲自己不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依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涉案蕩椅底部與地面的距離僅爲94毫米,遠遠低於國家強制標準所規定的400毫米;並且該蕩椅無限位裝置,擺動幅度不受限制,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中單側擺動幅度不得大於45度的規定。如上所述,該蕩椅並未達到國家強制標準,存在重大的安全缺陷,相應缺陷是致使小櫻死亡的主要原因,遊樂設備公司作爲蕩椅的銷售商和安裝商,理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小櫻與小可都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對行爲的危險性以及可能的損害後果並不清楚,所以應由監護人承擔責任。而小櫻的家長,事發時在旁與人聊天,使兩個孩子脫離其視線獨自玩樂,未能盡到合理且必要的看護和監管職責,疏於履行監管義務,與小櫻的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而居委、物業和街道等主體,在本次事故中並不存在過錯,因此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關於責任比例,遊樂設備公司是該蕩椅的銷售商和安裝商,因蕩椅未達到國家強制標準,存在重大的安全缺陷,並導致小櫻死亡,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依據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責任。本案中,小櫻家長自身存在監管不當的過錯,可由此減輕侵權人遊樂設備公司的責任。結合各方的過錯程度、對損害後果發生的原因力等因素,酌情確定由遊樂設備公司對小櫻家長的合理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小櫻家長自擔40%的責任。

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審判長兼主審法官盧穎提示,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生命可貴且脆弱,遊樂設備的生產與安裝應嚴格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要求;孩童玩耍時家長應肩負起監管責任,履行注意義務,謹防此類傷害事件的發生,讓孩童在安全的前提下快樂玩耍。

(以上所涉人名均爲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