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5歲女孩與12歲男孩玩耍時懷上身孕,遼寧這個案例該咋判?

不知道怎麼開口,沒有合適的教材,幾千年以來重“禮”的儒文化影響。使得性教育在我國始終處於比較尷尬的地位,許多父母都無法開口跟子女談這些話題,而學校、老師對此也是寥寥幾句匆匆帶過。但人總是要成長的,缺乏正確途徑引導,令這一領域對未成年人有一種獨特的誘惑。加上各種信息良莠不齊,一些未成年人便走上了歧途。

偷看、偷嚐禁果屢見不鮮,甚至是早孕、色情犯罪......此前,遼寧便發生過一起類似的案例——案例:14歲女孩與12歲男孩玩耍時懷上身孕,遼寧這個案例該咋判?

案件發生在遼寧省瀋陽市法庫縣某村,該村有個女孩叫小麗,生於2005年。爲了給女兒更好的生活條件,小麗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遂將她託付給了同村鄰居張老太。給予張老太伙食費,張老太每次做飯時,都給小麗捎上一份。平日裡也多看顧些,可沒想到的是,這一託付反倒託付出了問題。2019年7月15日,小麗父母結束務工,回家暫住一段時間。

母親驚訝的發現,幾個月沒見,女兒有些異常。時常噁心嘔吐,很容易疲倦,肚子大得不正常。她是懷過孩子的,立即意識到,女兒該不會是懷孕了吧?便從村婦女主任那兒拿了驗孕試紙,一測發現,小麗確實是懷孕。這個消息,對於小麗母親來說如晴天霹靂一般,她不明白纔剛滿十四歲的女兒怎麼會懷上孩子?她肚子裡的孩子又是誰的?強迫還是自願?

幾經詢問,小麗父母才明白了緣由,孩子是張老太外孫小東的。小東也是個留守兒童,父母外出打工,將他託付給了外婆。他比小麗小兩歲,年紀差不大,加上小麗父母對張老太的囑託。兩個孩子便經常在一塊兒玩耍,五個多月前的一天,小東拉着小麗去村東邊沒有人的樹林玩耍。小麗沒有多想,誰知等到樹林,小東強行與她發生了關係。

雖然比他大兩歲,可女孩的力量比男孩弱,小麗拼命掙扎也沒能掙扎開。沒有人教育過她,面對這種事應該怎麼辦,她也不知道、不敢把這件事告訴父母。擔心父母生氣,擔心父母擔憂,只好保持了沉默。然而她的沉默,換來的卻是小東的得寸進尺,此後小東又多次對她實施了侵害。一來二去,小麗便懷上了孩子,她自己並不知道這件事。

小麗父母簡直難以置信,立即找到小東對質,並聯繫了小東父母。起初,張老太破口大罵,堅決不承認有這回事。不過禁不住小麗的指認,小東承認,自己確實跟小麗發生了關係。但他表示這是小麗自願的,並推翻小麗的說法,稱最開始是小麗找上他做這種事的......其實誰先提出的並不重要,因爲在發生關係時,小麗還沒滿14週歲。

根據法律規定:JY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QJ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無論小麗當時是否自願,小東的行爲都已經構成QJ罪。按理說,他是要接受刑事處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問題在於,小東在事發時也才12歲,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情節惡劣的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要求他承擔刑事責任不太可能,即使報警也很難立案、起訴。立案的前提條件是,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當然,這不是說小東就可以置身事外,完全不需要承擔責任了。不到年齡,不負刑責,卻也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七條: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行爲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爲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當確定小麗懷孕,小東是致小麗懷孕的元兇,小東的父母與小麗父母達成協議:小東帶小麗去醫院打胎,打胎醫藥費由小東家長承擔,出院以後出現一些後果由女方自負。此外,出院後,小東家賠償小麗10000元整,並約定了賠償給予的期限。2019年7月16日,兩家人一同帶着小麗去瀋陽某醫院,經給予米非司酮聯合米索前列醇片引產。

三天後,小麗引產引流一男死胎,醫院給予了促宮縮及對症治療。2019年7月23日,小麗打胎完成,出院。但是在約定期限到了之後,小東家並未按照約定,給予醫藥費與10000元賠償。小麗父母只好把小東一家起訴至法院,這下,他們又翻臉不認人。稱孩子不是小東的,在打胎後,雙方都沒有要求保留流產胎兒。也沒進行DNA鑑定,胎兒被醫院處理了。

小東父母以爲,沒有DNA鑑定,也不進行有無性能力的鑑定。就不能認定孩子是小東的,即使告上法院,也不必再給這筆錢了。可是他們忘了,他們當初是簽訂了協議的,根據這份協議便可以認定是小東導致小麗懷孕。該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故法院認爲小東的監護人應予賠償。判決:小東賠償小麗醫療費、精神損失費共計1.7萬餘元。

不想擔責,不想出錢,那就應該教育好自己的兒子!

《案例:15歲女孩與12歲男孩玩耍時懷上身孕,遼寧這個案例該咋判?》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