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的出版自由 就不是出版自由

文化部擬對來臺出版的大陸圖書進行審查,引起出版界譁然。。圖爲大陸繪本《等爸爸回家》。(摘自繪本)

依照現行法規,自1993年起,大陸出版品來臺發行繁體中文版本,需依照《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向文化部申請許可。不過申請流程曠日費時,多年來只有當出版的陸書被人檢舉時,纔會提出申請許可,十年來送審數字約只有200件。

淡江大學中文系副教授楊宗翰出版業工作時,出版的書籍就曾經被檢舉、審查,「當時出版《豐子愷漫畫傑作選》,已在市面上發行,卻被民衆檢舉,文化部就送公文出版社聯繫,要求送審,過了1、2個月,審覈結果出來卻說沒有通過。」

楊宗翰表示,文化部當時也沒說明爲何不通過,但猜測是因內容有畫「新中國國旗,所以無法通過。後來出版社將已經印好的一套十本的書重新拆裝成兩套五本書,重新發行,就沒有再被檢舉,「審查形同徒具形式。」

臺北市出版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趙政岷表示,這條過時的法律最初是爲了解釋出版品,且針對的是大陸的簡體字書,並非簡體字授權在臺出版的繁體字書,「這條法律限制了出版自由,也有違憲之虞。」多年來歷任總統行政院長文化部長陸委會主委都未處理這件事,卻要在這個時候做?「這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

趙政岷建議業者可針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自律,如果違反就事後處罰,但不應由文化部審查,「任何形式的審查都不對,99%的出版自由,就不是出版自由了。希望文化部能夠趕快修法,好好處理出版自由的最後一哩路。在修法之前,就維持22年來的現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