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旬婦踩到停車場油漬摔傷尾椎 臺中新光三越判賠3萬8

臺中70多歲邱姓婦人到臺中新光三越百貨購物時,在地下4樓停車場因踩到一灘油漬滑倒傷及尾椎,連同醫療、精神撫慰金求償21萬多元,百貨則說每月花340萬元請人打掃,已盡清潔維護責任;法院查,百貨沒貼標誌提醒消費者注意油漬,判新光三越應給付邱婦3萬8916元,可上訴。

邱婦主張,她2023年8月31日和女兒到新光三越購物,卻在地下4樓停車場踩到一大片油漬跌坐在地,造成尾椎極度疼痛,小腿也沾滿油漬,現場卻未見任何一位管理人員負責指揮消費者規避危險地檢,就醫藥費、精神撫慰金等,一共向新光三越求償21萬多元。

新光三越抗辯稱,公司每月花340萬元委託清潔公司打掃,包括多項對水漬處理具體要求,停車場也是採用EPOXY材質,防滑係數高,一般消費者行走時無滑倒疑慮,現場燈光明亮,可清楚辨識地板有無污漬,已盡清潔維護責任,符合一般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也質疑邱跌倒11天才就醫。

臺中地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邱確實因左腳踏地後滑行跌坐在地,起身後和女兒都有低頭看地板數秒,褲子、衣服下襬也沾有油漬,加上停車場人流往來,可預見車輛漏油常有油漬在地,新光三越應可在周邊貼有提醒消費者注意的標誌,並派人員巡視防止危險結果。

法院認爲,新光三越未貼有標誌提醒消費者,且其和清潔公司合約僅有接獲通報後,對水漬處理的具體要求,難謂以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法院也說,消費者在停車場時,需同時留意地面狀況,但對於和地板顏色相似的油漬,難期待可一望就清楚辨識,認定新光三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審酌,邱婦年逾70歲,考量她傷勢所受痛苦等,認定精神撫慰金以2萬元爲適當,加上其餘醫藥費等,一共判新光三越應給付她3萬8916元。

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