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災損11人求償 農委會高市府判賠

2012年6月11日高雄市桃源區復興里豪雨成災,原告杜金葉等11人住宅受損,認爲高雄市政府水利局、農委會水保局臺南分局等怠忽整治拉庫斯溪河道及管理護岸,組成自救會提告訴請國賠3400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審結,認定農委會水保局臺南分局爲本案拉庫斯溪的管理機關,而拉庫斯溪於災害發生前,持續處於不安全的狀態,已堪認客觀的管理上有所欠缺。公共設施管理欠缺在時空上因天然災害加入,而導致損害發生或擴大,即應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負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無過失賠償責任。

至於高雄市水利局是河川護岸設置機關,又護岸於災害發生前呈現一段缺口,屬設置上的欠缺,對於災害所造成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負無過失之國家賠償責任。

高雄地方法院認定高雄市水利局、農委會水保局臺南分局對於拉庫斯溪相關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確有欠缺,應賠償災戶房損45萬元至百萬元,共應國賠共588萬多元,不得請求慰撫金。全案可上訴。10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