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歲女月收入38K不滿足 提告一對兒女!月討2萬直到不會呼吸

52歲女月收入38K還不滿足,竟提告一對兒女,月討2萬扶養直到死亡爲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化名)主張,因爲每月食衣住行,加上醫療等支出需求,導致她的經濟十分困窘,而她所生的一對兒女均已成年,並且她過往都有扶養他們,因此依民法第1114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規定,請求孩子們按月給付扶養費2萬元,直到她死亡之日爲止。

法院審理,小萱的兒女表示,母親目前仍有工作,具有謀生能力,自然沒有受扶養的權利。法官考量,小萱現年52歲,2021年財產所得爲0元、2022年財產所得爲2572元、2023年財產所得爲12萬元,名下並無其他財產。而小萱目前擔任幼兒園廚師,月薪3.4萬元,扣除勞健保後,實領3.1萬元。

法官函詢社會局時收到回覆指稱,小萱2023年7月起列低收入戶,每月生活補助爲5065元,自2024年改爲中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調整爲4049元。法官認,小萱每月薪資及補助金額共約3.8萬元,明顯高於她居住縣市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9013元。

法官審酌,小萱雖稱自己每月支出食、衣、助、行、醫療等,經濟困窘,且認請求一對兒女給付扶養費,與自己所領薪資無涉,但小萱請求扶養的前提,必須是「不能維持生活」。

而是否維持生活應依一般客觀標準評價,而非以主張有受扶養權利者,是否能支應其現在之生活狀態加以論斷。而小萱現在的生活狀態,涉及個人選擇,其中若干部分支出,可能非屬受扶養的必要範圍。

法官認,小萱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證實其說,自難認她確有不能維持日常生活之窘境。日前依法宣判,依據小萱現有之生活狀況,仍足以支應並維持自己生活所需,未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自無受扶養的必要。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