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分鐘舉牌4次?訴求未充分表達 太陽花學運集遊法無罪
▲針對臺大教授蔡丁貴違反集會遊行法部分,臺北地方法院宣判無罪。(圖/記者陳明仁攝)
臺北地方法院針對318太陽花學運,一共22人被告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等罪名宣判,結果全部無罪。其中,臺大教授蔡丁貴被告違反集會遊行法部分也無罪,臺北地院認爲,就比例原則來看,警方每次舉牌時間僅間隔10到20分左右,45分鐘內密集舉牌4次,未讓蔡丁貴及民衆充分表達訴求。
臺北地方法院針對蔡丁貴違反集會遊行法部分,就解散命令是否符合集遊法第26條比例原則作出解釋。法院認爲,蔡丁貴及民衆在立法院圍牆內外聚集,表達反對服貿協議草率通過,系屬表現自由,對攸關公共事務重大爭議所爲的意見表述。
▲法院認爲,警方舉牌時間過於密集?讓民衆無法充分表達訴求。(圖/記者陳明仁攝)
且集會秩序尚屬平和,並無口角衝突或暴力事件發生,警方也非無法以優勢警力掌控現場,集會活動既無明顯而立即急迫危險下,主管機關應尊重其表現自由,國家更應予尊重,甚至最大限度表達意見之自由空間。
另外,警方每次舉牌時間僅間隔10、20分鐘左右,45分鐘內密集舉牌4次,未讓蔡丁貴等民衆充分表達訴求,難認警方舉牌警告、命令解散、制止等行政處分無瑕疵。
法院認爲,執法時並未審酌集會遊行法第26條比例原則,未衡量限制人民集會自由之利益,及當時影響的損害,蔡丁貴等人繼續表達抗議訴求,不構成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