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警只憑10年前「毒品前科」盤查駕駛 法院判板橋分局要賠錢!

蘇姓不動產經紀人因10年前曾有毒品前科,2020年間被新北市警局板橋分局3名員警尾隨、攔查,並「拍搜」口袋,要求拿出口袋內的物品檢查,他不滿要求開立異議紀錄表遭拒,提行政訴訟並要求分局賠償10萬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員警只憑「前科」即盤查,不符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判分局應賠償1萬2000元,可上訴。

板橋分局3名員警2020年3月26日下午6時許,用M-Police查詢蘇的機車車主資料,發現蘇有毒品前科,便從板橋跟隨蘇到新莊,認爲蘇疑進行毒品交易,又再跟隨蘇到中和,見蘇違規紅燈右轉後,上前攔停,並拍觸蘇的口袋,要求拿出口袋中的物品。

蘇拿出身分證件、口袋物品後,要求員警開立異議紀錄表遭拒,事後也向分局檢舉、提訴願,分局認爲訴願程序期間已開立異議紀錄表給蘇,最終決議訴願不受理,蘇不服提行政訴訟。

蘇認爲,員警僅因警用小電腦顯示他有毒品前科,一路跟監到新莊,已逾越警職法規定,且員警搜索已逾越法律授權範圍,侵害他的身體、隱私權,請求確認員警處分違法,並要求分局賠償10萬元。

北高行指出,警察盤查影響人民行動自由及隱私權甚鉅,應恪遵國家警察身分檢查的要件和程序,必須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才合乎身分查證的規定。

法院認爲,「合理懷疑」不包括受檢人僅具犯罪前科的情形,因前科是過去犯罪和執行的紀錄,與受檢人當下的行爲無關,若以前科作爲查證身分的依據,恐將使員警可以憑直覺盤查具犯罪前科的人,不當擴大警察職權。

北高行根據3名員警作證內容,認定3人查詢小電腦發現蘇有毒品前科而跟隨蘇,再利用蘇違規紅燈右轉發動盤查,但前科是以前的紀錄,而非員警查證身分的當時狀況;再者,蘇10年前是持有安非他命,而過去10年來都沒有犯罪紀錄,員警憑10年前的前科盤查蘇,不符合規定。

法院審酌3名員警盤查蘇行爲違法,未依規定開立異議紀錄表,但盤查目的是執行查緝毒品、防止犯罪,執法過程和平,判決板橋分局應賠償蘇1萬2000元。

新北市警察局板橋分局外觀。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