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歲女子發病期間捐款42.7萬,家人提供司法鑑定報告和病歷要求全額退還,慈善基金會迴應正協商處理退款
“我孩子患精神疾病,她發病期間捐款42.7萬餘元給燈塔慈善救助基金會是無效的。”
11月16日,江蘇南通退休職工黃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表示,自己女兒患精神分裂症,無民事行爲能力,他向該基金會提供了司法鑑定報告、病歷和住院記錄,但該基金會只同意退還三分之一,拒絕全額退款。
對此,山西燈塔慈善救助基金迴應稱正在協商處理退還捐款。
33歲女子發病期間向慈善基金會捐款42.7萬 資料圖
>>>33歲女子
瀏覽淘寶購物頁面,3天11筆捐款42.7萬
黃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今年4月份,33歲女兒通過燈塔慈善救助基金會阿里巴巴平臺店鋪累計捐款42.7萬餘元。
“這些機構不是都有個平臺嘛,什麼小孩子教育、老人疾病,他們在淘寶等平臺上開店鋪,號召大家獻愛心捐款,她是在阿里巴巴淘寶店鋪拍的,她當時在瀏覽淘寶購物頁面,從4月18號開始,她看到後分多次,就捐款給山西燈塔慈善救助基金會。”
黃先生提供的燈塔慈善救助基金會頒發的11張募捐證書顯示,4月18日、19日、20日,黃先生的女兒累計募捐11筆,其中僅4月18日一天即捐款6筆,單筆捐款數額最大的6萬,最少的3620元。
黃女士僅4月18日一天即捐款6筆,單筆捐款數額最大的6萬
黃先生表示:“女兒從2019年底就沒再工作,她是精神病患者,就沒有行爲能力嘛,她沒有理智,就是衝動消費,就捐了款。她捐的是我們家裡的錢,我們家裡的錢都在一個賬戶,捐的是我們養老的錢。我今年61歲,我妻子59歲,我們都退休了,我每月只拿2000元的退休金。”
對於爲何不限制女兒用手機,黃先生表示:“限制她用手機的話,她要輕生,我們也擔心得要命。”
>>>申請退還捐款
“她是亂捐,別的機構都退了,燈塔基金會不退”
5月份,黃先生夫婦發現賬戶異常,聯繫燈塔慈善救助基金要求退款。
“我們找到燈塔慈善救助基金會,他們說這筆錢用掉了2/3,只能退還1/3,也就是給我們13.9萬。我說這是我們養老錢,他們說跟孩子確認過,但她是精神病患者,能確認什麼呢?”
黃先生直言,女兒發病沒有邏輯思維能力,意思表達能力受損,“我們發現時她都捐了100多萬,她是亂捐,她也給宋慶齡基金會、紅十字基金會和浙江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等別的慈善機構也捐了,人家都退還了。”
黃先生提供了相關退回捐贈款申請,“我孩子是精神病患者,他們說誰知道她是精神病?我提供醫院病歷,住院都有醫院記錄,都是權威機構的證明,誰希望孩子得這種病呀?他們又提出做精神病鑑定,證明她沒有民事行爲能力,但鑑定需要很長時間,流程很多,而且這也更加傷害孩子,要鑑定證明她是個傻子嘛,這要很多周折的。”
黃先生提供了相關退回捐贈款申請
黃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記者,“我提供病歷,他們不認,也不退還捐款。他們主管上級是山西省民政廳,我反映至今也沒給書面答覆。民政廳工作人員說,這個事講不清楚,應該做一個鑑定。”
>>>司法鑑定結論
患精神分裂症,發病期捐款行爲無民事行爲能力
黃先生表示:“他們認爲我們不敢去做鑑定,不會去做這個鑑定,但我們還是在10月份做了鑑定,鑑定結果證明我孩子在捐款發生期間沒有民事行爲能力,所以這個捐款是無效的。”
江蘇省某司法鑑定所11月4日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黃先生的女兒患精神分裂症,自2024年4月14日至目前爲發病期,4月15日至4月30日捐款行爲無民事行爲能力,目前無民事行爲能力。
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黃先生的女兒患精神分裂症
即便如此,黃先生稱對方仍不退款,“我給燈塔慈善救助基金會也給民政廳都提供了鑑定報告,民政廳說這是他們下面的慈善機構,他們只負責發照,說這屬於我們之間的民事糾紛,我認爲民政廳是監管上級,應該約束、監管。民政廳讓我們去打官司,燈塔慈善救助基金會說要就退15萬,不要就只能這樣,像這種態度,怎麼讓人接受?”
>>>慈善基金會迴應
收到捐款打回訪電話確認過,無從知道患精神病
11月16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繫燈塔慈善救助基金,一位負責人表示:“我們現在已經在協商處理,現在退多少是我們一個協商的過程,我現在沒辦法給你準確答覆。”
這位負責人強調,黃先生的女兒捐款時,工作人員反覆確認。“我們給她打過回訪電話,她本人確定捐款,我們有回訪電話錄音,我們看到她有大額捐款,就怕她是刷單或者返利,所以在她捐款的第二天,我們工作人員就對她進行了電話確認,我怕有問題,我還自己打了電話跟她確認,這個都有通話錄音。在瞭解到她確實是想捐款之後,是有意把這個當做善款之後,我們才做了正式的接收,在第三天還給她郵寄了捐贈的錦旗、愛心證書還有感謝信等。”
對於一天之內多筆捐贈有無發現異常,該負責人承認黃先生的女兒是分多次捐款,“她是第一單捐完,我們就打了回訪電話。第二天她又捐了,我們又打了電話,都確認過。如果按照常規操作,誰給我們捐款,我們是不用跟對方聯繫的,我們當時怕是詐捐,因爲詐捐特別多,我們被詐捐返利搞怕了,我們纔會聯繫對方。”
這位負責人表示,這中間沒有發現有什麼異常,更無從知道捐款者有精神疾病。
>>>溝通協商退款
已做部分善款執行,預留解決超時只能退一部分
“我們現在正在跟他溝通協商退款,但只能退一部分,因爲當時我們確認她捐款沒有問題之後,我們就已經做了一部分的善款執行,他(黃先生)是事隔一個月之後才找到我們,我說善款先不用執行,把剩下來未執行的先放在那。”
該負責人強調給黃先生預留了解決問題的時間,“他5月份找我們,我說在8月31日之前,您需要給我們準確答覆,要退怎麼退?從5月份到現在,我開始就問他到底是退還是怎麼着?他來了一句,退不退看我們。他接着就給我們發了律師函,因爲我們善款是有使用週期的,根據《慈善法》要求,我們拿到錢不是放那不動,是要去做救助。我們已經給他預留了3個月時間,但他一直不處理,甚至在7月初,我還專門給他打電話想處理這個事。”
這位負責人希望媒體客觀報道,“在8月31號之後,過了約定的時間之後,我們善款又要去執行的,所以等黃先生再聯繫我時,我說我們善款又已經執行了一些,即便這樣,我只能從其他的項目裡去給他做救助,把這個錢給他,要不然,我們有很多事情也沒辦法去做。我都給了明確的時間,他不告訴我怎麼做,也不搭理我。爲這個事,不是說我們沒有協商,每次都是我們主動打電話找他協商,我們也是有事實依據的。”
>>>監管單位詢問
山西民政廳只是詢問協調,不可能下文責令退款
燈塔慈善救助基金會這位負責人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黃先生女兒善款已執行部分,可以提供劃款救助證據,“我們所有的項目是由第三方審計的,有明確的證明,當時這個錢就是她捐的錢,我們去執行的,因爲那個時候我們在阿里那個項目本身剛上線不久,除了退款的裡面就這麼幾筆錢,所有的數據我們都已經發給黃先生了。”
這位負責人坦言,基金會沒有責任,“首先對於這個事(精神疾患),我們是不知道的。後期他找到我們,(善款執行)就全部叫停了。他說要多退一些,我說那最好出具一個無民事行爲能力的鑑定報告,我們要按照我們的要求來執行。”
“我們收錢很容易,但每次退款都要去跟民政廳彙報。因爲按法律要求,進到我們賬戶的錢叫善款是不能退的,所以每次退款我自己都很麻煩,所以才讓他做鑑定報告。”
“我當時說,如果說真的想退,我建議他去做鑑定。我說的很早,一直到最近他才把這個報告發給我。我們有通話錄音,他說他想一想,他說他們家孩子要參加公務員考試,此後就再沒回復。”
這位負責人表示,基金會也在跟多方溝通,山西省民政廳不可能下文責令退款。
“我們是通過阿里巴巴線上籌錢,他們是屬於平臺方。我們的善款動向,平臺方是知道的,我們做這個事,肯定需要跟平臺方去說的。”
“山西省民政廳爲這個事也問過我,黃先生肯定也是反映到廳裡,他們是監管單位,他們詢問我們很正常,但有一點,他們也只是詢問、輔助或者協調,因爲本身我們也是正常的善款在執行的過程。”
11月16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多次聯繫山西省民政廳負責黃先生投訴的工作人員,但電話一直無人接聽。
>>>自言自語自笑
33歲內向獨生女,4年前犯病辭職後一直在家休養
11月16日,黃先生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我孩子最近送到河南新鄉一家精神病院治療,我妻子在陪護,我本來也是要去的,但中風後腿腳走路不方便。”
相關資料顯示,黃先生的女兒個性偏內向,大學畢業後在公司做職員,2020年左右出現精神異常,表現自言自語自笑,經常一個人在房間不出門,在網上不斷地網購東西。
“她是我的獨生女,2020年前後她先是變得抑鬱,犯病後來辭職一直在家休養。
我現在是一隻眼,有一隻眼失明,加上又中風,行動很不方便。我們家現在就是靠養老金生活。” 黃先生表示,他們希望燈塔慈善救助基金能全額退還捐款,孩子本身也需要治療費。
>>>律師以案說法
捐贈時屬無民事行爲能力,捐贈合同應認定無效
無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捐款能否申請退還?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知名公益律師趙良善受訪指出,“精神病患者能否要求退還捐款,不能一概而論,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民法典》第21條以及第22條涵蓋地對精神病患者所屬羣體給予了明確規定,其中提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爲。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顧名思義,據精神病患者的病情程度,可將精神病患者分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
趙良善表示,精神病患者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其行爲後果是有所不同的。
若精神病患者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據《民法典》第144條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若精神病患者是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據《民法典》第145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爲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換言之,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爲屬於效力待定行爲,如果其監護人未事前同意或者事後追認,那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爲仍歸屬無效。”
趙良善指出,具體到本事件,經權威專業鑑定機構鑑定,當事精神病患者是在其發病期實施的捐贈民事行爲,期間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既然捐贈時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依據前述《民法典》第144條規定,其與慈善組織之間達成的捐贈合同理應被認定爲無效合同;另據《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而,燈塔慈善救助基金會應當退還當事精神病患者所捐的款項。
趙良善建議,燈塔慈善救助基金會盡量與當事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協商妥善處理退款事宜,“如協商不成,當事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可繼續向當地民政部門投訴反饋,由當地民政部門出面調處;當然,當事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亦可直接訴諸法院,依法維權。”
華商報大風新聞
(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