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拍14歲小女友裸胸傳給她友人 一張照片要賠25萬

賴姓男子利用約會時拍14歲小女友裸胸,挨告後以25萬元達成調解,臺北地院賴男7月徒刑,緩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

北市賴姓男子在IG上認識14歲的少女,進而交往,利用約會機會拍攝1張少女的裸胸照,分手後竟散播給少女友人報復,全案因此曝光。臺北地院認定賴男涉犯拍攝少年爲猥褻行爲電子訊號罪,因他以25萬元與少女達成調解,法官依「情堪憫恕」輕判7月徒刑,緩刑2年,並宣告沒收拍照用的手機

判決指出,賴男去年3月間與少女在IG上認識,邀少女到臺北市萬華區西門町的U2電影包廂約會,明知少女未成年,仍慫恿少女讓他拍攝裸露胸部的照片得逞。後來兩人感情生變,賴男心生不滿,將裸胸照傳給少女友人報復,少女得知此事,氣得提告。

北院認定賴男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拍攝少年爲猥褻行爲之電子訊號罪,法定刑爲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量他年僅19歲,血氣方剛,對於性或情慾不免好奇衝動,拍猥褻照是在約會情境惡性相對微,且他以賠25萬元與少女和解,並已當庭給付10萬元,遂依「情堪憫恕」輕判、予以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