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家貨櫃場加收出口費涉聯合行爲 9業者抗罰4545萬吞敗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圖/翻攝自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國內21家貨櫃場業者2014年7月共同恢復收取出口貨物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構成違法聯合行爲,各裁處罰鍰,其中9家業者提告抗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結,今(12日)判業者全部敗訴,仍各罰鍰90萬元到1630萬元,總額達4545萬元,可上訴。
判決理由指出,包括本案原告在內的21家業者,均爲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會員,在2014年7月前,針對3噸以下CFS(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並裝貨櫃)出口貨物,都未收取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而3噸以上CFS出口,也僅部分業者收取這項費用。
不過,這21家會員業者於2013年12月與2014年2月,利用協會開會之便達成共識,訂於2014年7月統一恢復收費,並約定每計費噸收55元,這21家會員業者已佔全國業者數的6成以上,市佔率更超過同業全國營業額與運量的8成,已逾越「量的標準」上限。
此外,這21家會員業者均屬水平競爭關係,彼此約定恢復收費,藉此降低任1家單獨恢復收費的競爭風險,卻因此減少貨櫃集散服務市場以較有利價格、品質與服務爭取交易的誘因,更涉及限制價格自由形成的核心競爭參數,依「質的標準」,足以影響我國貨櫃集散服務市場供需功能。
法官認爲,無論「量的標準」與「質的標準」,這21家會員業者共同決定恢復收取本件費用,構成《公平交易法》禁止的聯合行爲,且行爲本身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的市場功能,公平會裁罰於法有據,判提告的9家業者敗訴。
本案源於中華民國貨櫃儲運事業協會,2014年4月30日發函輪船、船務代理、海運承攬運送業、託運人、報關、進出口、汽車貨櫃貨運等相關公(協)會,告知協會所屬貨櫃場會員業者,將從2014年7恢復收取3噸以下CFS出口貨物裝卸搬運使用機械費,每計費噸爲55元。
有21家會員業者從同年7月起陸續收取這項費用,引起許多受影響的出口業者反彈,向公平會檢舉指稱,託運人(即貨主)領出口提單時,已繳交貨櫃場作業費,貨櫃場業者加收CFS出口貨物機械使用費有重複收費之嫌。
公平會調查認定這21家會員業者構成違法聯合行爲,裁處長榮國際儲運公司1725萬元罰鍰最重、東亞運輸倉儲罰鍰1300萬元其次,另19家業者各罰10萬元到1000萬元,並命21家會員業者停止繼續收取本件的機械使用費。
長榮國際儲運等9家會員業者提告抗罰,北高行一審原判業者全部敗訴,經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北高行更一審2020年3月逆轉撤銷公平會的裁罰,公平會沒上訴,依更一審意旨重新調查與裁罰,本案提告的9家業者中,長榮國際儲運罰鍰降爲1630萬元、東亞運輸倉儲維持1300萬元,另7家業者各罰90萬元到3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