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萬元的誘惑!15歲少女傻傻信了 連3次上演公廁四腳獸

顏男以20萬元的代價誘惑15歲少女,在宮廟公廁裡連續3次上演「四腳獸」。(示意圖/Shutterstock)

花蓮縣一名顏姓男子在超商搭訕15歲少女珮珮(化名),以5000元的代價邀約「開房間」,還誆稱當女朋友1個月給6萬元等包養,珮珮受不了金錢誘惑,與顏男搭前往七星潭看風景,邊喝酒、邊聊天。

後來珮珮不勝酒力想要嘔吐,顏男陪她前往一旁宮廟公廁,此時,顏男又誇下海口說,發生性行爲就給妳20萬元,2人就在公廁內連續3次上演四腳獸。結束後,顏男邀約一同前往飯店,但珮珮不願意,顏男就一毛錢都沒給,將珮珮丟包在現場,自己離開。

法官認,案發時珮珮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顏男所爲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之與未滿16歲之人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罪,應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爲性交罪論處。

法官審酌被,顏男明知珮珮尚屬年幼,性自主及判斷能力均未臻成熟,竟未能剋制己身性慾,以金錢利誘發生性交行爲,嚴重影響珮珮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

檢警偵查時顏男否認犯行,法院審理時才坦承犯罪,且未與珮珮及其母親達成調和解,案發後珮珮因此是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羣。日前判決顏男犯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處有期徒刑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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