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江蘇“女學生裸死案”,腳趾被綁雙腿大開,兇手:她勾引我

“這水泥板下怎麼有頭髮?板子還翹起來了。”

“假髮吧,怕是下面墊了石頭。”

“可是聞起來就有一股臭味啊!”

捕蝦的漁民一邊說,一邊奮力擡起水泥板。誰知掀開水泥板後,眼前的一幕嚇得他魂都快飛了,只見一個女子赤裸着被壓在板下,雙腿大開腳卻被綁了起來,死狀極其悽慘······

這就是2013年江蘇的“女學生裸死案”,屍體被發現時,腳趾被綁雙腿大開,姿勢極其屈辱,而警方破案後詢問殺人動機時,兇手卻說:她勾引我。

小敏出生在江蘇的一個貧困家庭,父親在她年幼時意外去世,母親隨後改嫁。她從小就跟着爺爺奶奶生活,可自從奶奶去世後,爺爺就很少管她,就連基礎的生活費都不願意給,導致小敏在學校讀書時飯都吃不上。

好不容易放假回家能吃頓飽飯,卻還要被爺爺罵賠錢貨。親戚們也欺負她,因爲貧窮沒錢買衣服,她只能穿別人家不要的舊衣服,所以小小年紀就受到同學的排擠和侮辱,吃盡了苦頭。後來,爺爺找的新老伴對她非打即罵,小敏不堪忍受逃了出來。

那時她纔剛上高中,17歲的年紀,既沒學歷也沒特長,於是便進了酒吧。起初只是當陪酒女,不賣身,可因爲她容貌清秀總有人給她發“橄欖枝”,窮怕了的她便受不住誘惑正式下海了。

因爲年輕漂亮,她一晚的價格很高,但她畢竟經驗不足,沒有固定客源,所以收入並不穩定。可她的消費水平早已不低,根本沒有存款。因此每次有客人來,她都會極力表現,喝酒、跳舞不在話下,只要能賺錢,她就嚯的出去。

2013年11月20日晚,小敏像往常一樣來到酒吧上班。一進門就看到了王賓,兩人恰好對視了,小敏並未着急轉移視線,而是用她那美麗的狐狸眼盯着王賓看了幾秒。

發現他並不是有錢人後,才默默地收回視線。那時的她只想和有錢人做生意,但是出於“職業素養”還是多看了他幾秒,雖然他看起來沒錢,但是萬一是個潛在用戶呢?但她不知道這個人不僅不能給他錢,還奪走了她的生命……

僅這一眼,王賓就覺得小敏在勾引他。他沒碰過幾次女人,這次來酒吧就是想看看可不可以撿漏。因此,被小敏看了之後身下的慾火越燒越烈。而與他同行的三名好友也一樣,都是出來找女人的。

王賓將小敏指給三個人看,雖然她是學生打扮,但卻遮不住曼妙的身材。於是幾人就將今晚的目標定成了她,想着就算湊錢也要睡到,當然如果能白嫖那是更好的······可此時小敏已經進了包廂,四人只能先等着。

晚上10點,小敏喝得醉醺醺的從包廂裡出來,搖搖晃晃的出了酒吧門。誰知意外撞上了一名保安,兩人遂即發生爭執。尾隨在後面的王賓四人見狀,連忙走上前並謊稱與小敏認識,隨後就將她帶走了。

他們把醉酒的小敏擡到了王賓的麪包車,並在車內輪流對小敏實施犯罪。小敏喝酒太多,並未完全失去意識,但是卻沒有抵抗能力,所以只能眼睜睜地看着自己被四人輪流QF。等到凌晨1點時,幾人犯罪結束,小敏也逐漸清醒過來。本以爲幾人滿足色慾之後就會放自己走,但小敏顯然把這羣人想的太善良了。

幾人完事後,她起身穿衣服準備離開,沒想到遭到了阻止。交涉無果後,她拿起手機就打算報警。王賓見狀,擔心事情敗露,於是提出要殺了她。同行的幾人均表示同意,於是他們摁住小敏,又找來圍巾、數據線等物品想要行兇,見小敏瘋狂掙扎試圖逃跑,幾人就用繩子綁住了她的腳,將小敏活活勒死。事後,四人開車連夜尋找拋屍地。

經過討論,他們選在了同夥倪某家的廢棄水缸內,隨後又買來水泥封住。但因爲倪某害怕水缸藏屍的事被家人發現,第二天就找來幾個同夥打碎水缸,將小敏的屍體帶走了。幾人來到淮安市的一處人跡稀少的河灘後,認爲這是個好地方。

於是找來水泥板,準備將小敏壓在板下,遮掩一下避免被發現。他們將小敏的衣服和個人用品都放在了死者身旁,準備放板子時。王賓突然說:“這女的這麼騷,不如打開腿擺着,也算‘不負騷名’,剛好水泥板也不夠大,這樣還能完全蓋住。”

於是,生前遭受QF的小敏死後還要以這樣飽含侮辱的姿勢死去。她被壓在冰冷的水泥板下足足四個月,獨自一人忍受寒冬,才被當地漁民發現。事後,警方找到她身旁的手機,恢復其中的數據後確認了她的身份,又順藤摸瓜抓住四名兇手。

根據法律規定,故意殺人的,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以暴力、威脅、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關係的行爲,屬於QJ罪,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兩人以上輪J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2015年5月,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四人同犯故意殺人罪、QJ罪,判處主犯王賓死刑,其餘三名從犯分別是死緩和20年的有期徒刑。王賓不服上訴,後被最高院駁回。2017年2月15日,王賓被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這樁案件到這就結束了,王賓幾人因一時慾望對她人實施犯罪本就不對,事後還動手殺人,實在是罪無可恕,好在他們最終都受到了法律的處罰。而小敏悲慘一生,最後還要這樣死去,實在是可憐。

(《2013年江蘇“女學生裸死案”,腳趾被綁雙腿大開,兇手:她勾引我》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