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死亡,2人受傷!巢湖市公佈“8.31”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原標題:1人死亡,2人受傷!巢湖市公佈“8.31”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2020年8月31日上午9時14分許,安徽皖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皖維公司)有機分廠醇解車間發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傷。
根據合肥市安委會辦公室《一般事故查處掛牌督辦通知書》(合安辦督〔2020〕160號)要求,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巢湖市人民政府授權,巢湖市成立由市應急管理局爲組長單位,市監察委、公安局、總工會和鳳凰山街道辦事處爲成員單位的巢湖市安徽皖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8.31”爆炸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通過現場勘查、調查取證和綜合分析,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及整改措施。現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皖維公司,法定代表人吳福勝,註冊地址安徽省巢湖市皖維路56號,註冊資本25651.664800萬元。
(二)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於皖維公司有機分廠醇解車間五樓。事發時天氣晴,溫度30℃,溼度:47.0%.
(三)醇解車間工藝流程
醇解車間是生產聚乙烯醇(PVA)的最後一道工序。聚醋酸乙烯-甲醇溶液從原料工段進入醇解樹脂中間槽,經過調節反應溫度後,與配置一定濃度的鹼甲醇溶液按比例進入混合器中充分混合。混合後的物料在醇解機內完成反應、相變和析出母液的過程,生成的固相物料經過第一粉碎機、第二粉碎機粉碎後進入擠壓機進行壓榨。經壓榨後的液相與醇解機內析出的母液一起進入沉澱槽,沉澱後的母液經過濾後送入原料工段儲槽。經擠壓機壓榨後的固相物料進入乾燥機,製得成品聚乙烯醇後進入包裝工段。其中,在生產過程中醇解機、第一粉碎機、第二粉碎機、乾燥機設備中,都定量通入氮氣.
(四)醇解機結構及工作原理
名稱醇解機,型號W*8910,由箱體和機芯兩大部分組成。箱體包括帶夾套的殼體和帶夾套的蓋板。機芯包括鋼架、導軌、鏈條、鏈輪及支架、橫檔、皮帶、鉚釘、定位輪、擋板、託輪、過橋板。
其工作原理是,聚醋酸乙烯的甲醇溶液與氫氧化鈉的甲醇溶液在靜態混合器中混合均勻,通過蓋板上的下料口進入醇解機的皮帶上,在皮帶的凹面處反應生產聚乙烯醇。在醇解機夾套中通熱水,保證醇解機的溫度爲45±1℃,此溫度下反應較慢;由電機帶動減速機、外鏈條、鏈輪傳動,鏈輪帶動機芯上鍊條、橫檔、皮帶向前轉動,由於減速機速比較大,皮帶運行速度較慢,約45分鐘一圈,通過調節電機頻率,調節電機轉速,保證皮帶上的物料在出口前反應完全。
(五)事故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皖維公司建立了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了2020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並定期開展培訓,制定了特殊作業(動火、受限空間、盲板抽堵以及高處作業等八大類危險作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制定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檢維修作業前,未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未制定安全處置方案;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未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二、事故經過和應急救援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8月31日上午8時,皖維公司醇解車間現場作業人員交接班(當日乙班爲白班)。車間工段長張*在得知Ⅶ列醇解機電流在0:43出現一次異常波動後,安排維修副工段長林*到現場檢查,並告知當班的乙班班長韓**,同時要求韓**到Ⅶ列醇解機處檢查皮帶鉚釘、螺栓、鏈條、檔子等是否存在問題。
隨後韓鵬遠帶領乙班副班長孫**一同前往五樓Ⅶ列醇解機處進行檢查。韓**和孫**到達五樓裝置處,發現維修副主任林*已將Ⅶ列醇解機後端西側人孔拆開。於是韓**與孫**對Ⅶ列醇解機的後端進行檢查,未發現異常。隨即又一同前往Ⅶ列醇解機前端觀察蓋處,韓**將觀察蓋掀起,孫**停留在此處持續察看。韓**則趕至後端人孔處再次觀察有無異樣。此時,張*在醇解機前端東側拆除人孔視鏡,安排韓**將拆除的視鏡進行清洗,並要求重新做一個墊片。隨後韓**便攜帶拆下的視鏡下至四樓做墊片。此時,張*和林*停留Ⅶ列在醇解機後端西側人孔處繼續觀察。9時15分左右,Ⅶ列醇解機發生爆炸,在醇解機前端(南側)察看的孫**被氣浪從醇解機上掀下跌落受傷,在西側人孔處觀察的張*和林*被燒傷。
(二)應急救援及善後處理情況
9時15分左右,皖維公司專職消防隊接到皖維公司總調度室報警電話,立即出動三部消防車,於9時17分左右趕到事發現場對醇解機着火點進行撲救。同時對臨近的V、VI列醇解機進行降溫保護,至10時左右將明火撲滅。在明火撲滅後,消防車持續噴水對醇解機進行冷卻降溫,產生的消防水導入污水處理池。
10時20分,巢湖市120急救車到達現場,孫**經搶救無效死亡,張*和林*被送往安徽醫科大學附屬醫院救治。目前,兩名傷者已陸續出院。
接到事故報告後,安徽省應急管理廳、合肥市應急管理局,巢湖市公安局、應急管理局和鳳凰山街道負責人先後趕赴現場,瞭解事故原因,指導現場救援,協調處理善後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傷亡情況
1.死者:孫**,男,漢族,31歲,皖維公司有機分廠醇解車間乙班副班長。
2.傷者:張*,男,漢族,42歲,皖維公司有機分廠醇解車間工段長。
3.傷者:林*,男,漢族,48歲,皖維公司有機分廠醇解車間副工段長。
(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等規定,覈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爲220萬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Ⅶ醇解機出現電流異常波動後,在檢維修作業前,未進行停機處理,作業人員就接連將醇解機前後端人孔打開,導致空氣進入醇解機內與甲醇氣相混合達到爆炸極限,同時醇解機內部的鏈條與支撐的導軌摩擦打火引起爆炸,是此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皖維公司,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發現Ⅶ醇解機出現電流異常波動後,未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未制定安全處置方案,違反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加強化工過程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3〕88號)規定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通用規範》5.6.3.1的規定;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未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違反了《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巢湖市安徽皖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8.31”爆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建議
(一)建議給予行政處罰人員
1.孫先武,皖維公司總經理。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給予其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罰款的行政處罰。
2.查從元,皖維公司有機分廠廠長。未嚴格執行檢修作業時,必須制定檢維修方案、落實安全防範措施的要求,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給予其6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3.王旭飛,皖維公司有機分廠安全員。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制止和糾正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爲,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爲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給予其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建議給予行政處罰單位
皖維公司,未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檢維修作業前,未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未制定安全處置方案;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未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給予其罰款人民幣28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建議由皖維公司給予處理人員
皖維公司有機分廠醇解車間工段長張*、副工段長林*、乙班班長韓**,未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建議由皖維公司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
六、事故防範措施和建議
皖維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認真抓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落實,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要嚴格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導則》中 “裝置運行安全管理”以及《化工企業工藝安全管理實施導則》(AQ/T 3034)要求,完善操作規程中防止和糾正偏離正常工況的方法及步驟,強化危險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嚴格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要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排除各類事故隱患,堅決杜絕各類違章作業。
巢湖市安徽皖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8.31”爆炸事故調查組
2020年10月22日
來源:巢湖市應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