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條變43條 國賠法「擴建改裝」定義更明確

記者賴於榛/臺北報導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已經30多年沒有修正行政院會7日通過修正草案,將原本17條的條文擴增爲4章43條,非但擴大國賠範圍,還明確公務怠忽職守定義,並明訂一定要行使求償權,未來公務機關「錯與不做」都會遭請求國賠。此修正草案將送立法院3讀。▲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7日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圖/記者賴於榛攝)法務部表示,《國家賠償法》自民國69年7月2日製定公佈,70年7月1日施行以來,已逾30年未曾修正。其間與該法有關的法令適用及司法實務解釋、判例(決),均累積相當豐富的經驗,再加上社會環境變遷快速,現行若幹條文已不合時宜或不完備,且近年來,重要行政法規包括《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也陸續制定或修正,因此擬具《國賠法》修正草案。草案規定,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受損害者,亦同。

另外,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也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共設施因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於設置或管理有缺失,造成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委託之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務部次長吳陳鐶在行政院會後會記者會上指出,原17條文大幅增爲43條,有助明確釐清原法常生爭議之處,擴大國賠範圍,保障人民權益。不過,此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會通過之後,尚須經立法院3讀。

關於「怠於執行職務」定義法制化,吳陳鐶舉例,像是1995年臺中衛爾康西餐廳發生大火,死亡64人,該餐廳違反多項消防營利事業登記法規,因此大火雖非政府所致,但長期空有法令不作爲,經受害者申請國賠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