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以下不能發生性行爲」 李佳芬引《民法》轟現行教育…一翻法典糗了
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韓國瑜的夫人李佳芬10日在臺北舉辦「佳芬講堂」,她在佳芬講堂上提到,依據現行的民法規定,14歲以下的孩子不能有任何性行爲,若有性行爲就須接受法律制裁;不過,其實我國《民法》上並未規定14歲以下的孩童不能進行性行爲;只有在《刑法》上有規定與未滿14歲孩童發生性行爲的罰則。
▲李佳芬10日在臺北舉辦「佳芬講堂」。(圖/記者李毓康攝)
李佳芬10日說明,在教育孩子方面,14歲以前應該教育孩子,認識自己的身體,到高中之後再教導如何使用自己的身體,現在的教育之所以引起紛爭、焦慮,是因爲順序顛倒了。
▲李佳芬指出,《民法》規定14歲以下的孩子不能有任何性行爲。(圖/記者李毓康攝)
李佳芬指出,《民法》中規定,14歲以下的孩子不能有任何性行爲,但現在的教科書內容與《民法》相沖突;韓國瑜注重孩子的身教,知道孩子都在看,所以希望以理性、和平的方式進行溝通,「不然韓市長怎麼打這麼久?」
不過,我國現行的法律中,《民法》沒有記載針對14歲以下孩童發生性行爲的罰則;與14歲以下孩童發生性行爲的罰則,規定在《刑法》裡面。
根據《刑法》第227條「與幼年男女性交及猥褻罪」規定,若是行爲人的年齡在16歲以上,未滿18歲;被害人的年紀14歲以下,行爲人若違反被害人意願進行性交、猥褻,將會被判處7年以上、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若沒有違反被害人意願進行性交、猥褻,將被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6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李佳芬10日在臺北舉辦「佳芬講堂」。(圖/記者李毓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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