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少女爲1包煙出賣肉體 暗黑「倪安東」逞獸慾下場曝光

謝男以一包香菸的代價誘騙12歲少女車震。(示意圖/Shutterstock)

彰化縣一名謝姓男子在臉書以「倪安東」之名義,於今年(112年)2月認識12歲的少女,謝男以一包香菸的代價,誘騙少女同意發生性行爲,隨後謝男開車載她到一處國小空地車震,事後少女家屬發現有異追問,警覺A女竟爲了香菸出賣肉體,憤而對謝男提告,法官日前依妨害性自主罪判1年8月。緩刑3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今年2月謝男與少女約定以香菸1包爲代價發生性關係,謝男便開車前往一處國小接到少女後,將車開到國小斜對面巷子內空地停放,雙方就載車輛後座車震性,結束後前往超商,謝男買了香菸1包給少女。

事後,家人發現少女持有1包香菸,不停追問之下,少女才坦承是在臉書上認識的「倪安東」,對方說只要發生性行爲就會送1包香菸,家屬聽問氣炸,憤而報警提告。

謝男向警方坦承犯行被依法送辦,法官審理時,謝男也坦承不諱,而相關事證如「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監視器畫面、現場照片」等,都足以證明謝男自白與事實相符。

法官認,謝男性違犯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1項、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與未滿14歲之女子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罪。」

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爲判斷,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事由之審酌。經查謝男無犯罪前科紀錄,並無證據顯示謝男對稚齡者有犯案習性而具有高度惡性。

謝男確知少女未滿14歲。而對未滿14歲之女子爲性交者,其原因動機不一,情節未必相同,刑法科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至重,謝男對此重刑之罪坦承犯行不諱,並與少女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和解,並獲得其等原諒。謝男犯行雖屬不該,固然應依法處斷,然客觀上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法官認以法定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3年,猶嫌過重,堪認情輕法重,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法官審酌,謝男明知少女未滿14歲,身心尚在發育中,對於男女間之性事尚屬懵懂階段,卻爲滿足個人性欲而對之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雖未違反少女意願,仍對少女身心發育及人格發展造成一定之不良影響,實屬不該;。

謝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與證人甲女及其法定代理人達成和解,並獲得其等原諒;再衡酌謝男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

法官日前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與未滿14歲之女子爲有對價之性交行爲,判處謝男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20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依檢察官之指揮參加法治教育2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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